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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本:G320220601项目编号: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标的名称:转让方(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主要内容填列说明一、封面1 .标的名称:指拟转让的产权名称,应填列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份(*%股权),或“*公司整体产权”。二、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2 .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就转让事项的承诺。3 .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4 .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5 .所属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分二十大类。6 .经营规模:按
2、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7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股东情况填列。8 .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9 .转让方基本情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10 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11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指转让信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开进行预披露的持续时间。12 .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13 .其他披露事项:指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
3、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14 .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申请书。15 .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16 .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单位为万元。17 .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请如实、准确填列。本说明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北京产权交易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交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66295566网址: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预披露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
4、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 .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规定通过北京产
5、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标注册地(住所)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基本情况经济类型A、B、C、D、E、F、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其他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规模大中口小口微经营范围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否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是否前十位股东名称持有比例1.2.3.4.5.6.7.8.9.10.11、其他股东主要
6、财务指标一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审计机构_年_月一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其他披露的内容三、决策及批准情况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经济类型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C、国有控股企业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F、国有参股企业持有产(股)权比例/股份数拟转让产(股)权比例/股份数联系人电话邮箱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A、匡监管C、省管E、市F、市务院国资委监管B、中央其他部委级国资委监管D、省级其他部门监级国资委监管级其他部门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其他是否已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批准是批准单位名称_批准文件名称_批准日期否决议文件名称四、受让方资格条件五、其他披露事项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不涉及,可删除)2.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项目信息以正式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如不涉及,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