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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规范某慈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用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某慈善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须遵循“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和精神,宗旨为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团队能力。第二章招聘第二条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第三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第四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核准。第五条副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是否录用,并报理事长备案
2、。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招聘由理事长确定是否录用并报理事会批准。第六条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后,由综合行政部与其确认薪酬福利待遇、入职日期、入职手续等,并办理入职。第三章试用和入职第七条新录用人员中除秘书长特批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无试用期者,可免予试用期外,都必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基金会应指定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或引导,并在一个月内慈善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第九条试用期内,试用人员主动要求辞职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做好工作交接。第十条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的报秘书长批准后,转为基金会正式员工。第十一条基金
3、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合同期间,双方须按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入职员工,均应遵守本年基金会的一切规章制度,并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本基金会及基金会行业形象的言行。第四章培训第十四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第十五条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第十六条入职培训I: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
4、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综合行政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第十七条岗位技能培训I: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综合行政部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第十八条内部培训I: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第十九条外派培训I: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学习、考察等。凡已参加公费外派定向培训人员,若在基金会工作不满三年,提前申请辞职而终止劳动合同者,离职时应向基金会按合同约定
5、退还外派定向培训费。第二十条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秘书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年度工作考核。第二十二条员工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委托他人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第二十三条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劳动出勤、团结协助、遵纪守法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的原则。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
6、完成工作任务的应进行必要的惩处;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一)在年度工作中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无一差错事故发生者;(二)为基金会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三)积极为基金会开辟捐赠渠道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四)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突出,为基金会获得重要荣誉者;(五)对于有危害本基金会权益事宜,敢于揭发制止,挽回不必要损失者。第二十七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惩处。(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1、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2、三年内被处以两次“降级”或“记
7、大过”处分的;3、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严重违纪违规者;4、盗窃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者;5、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6、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行政处分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1、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给予降级处分;2、三年内被处以两次“记过”或“警告”处分的;3、工作不负责任,办事疏忽大意,致使基金会资财受损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4、品行不端,作风不严,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但还未构成严重后果者;2、由于工作失误,致
8、使基金会财物遭受轻度损坏者;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本年度考核不称职者;2、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3、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5次或以上,无故旷工2次或以上者;4、工作不负责任,无视组织纪律,经常擅自离岗者。第二十八条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管理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处议定。第六章薪酬福利。第三十条基金会员工薪酬根据岗位、职务实行固定月薪工资制,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的员工月薪工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员工福利补助包
9、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带薪休假、防暑降温费、交通及通讯补贴费等。第三十三条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10日前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遇节假日可顺延或提前。第三十四条员工职务发生变化,应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第三十五条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员工薪酬和福利待遇。第三十六条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等特殊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第三十七条员工工作满一年期后,可每年享受5日带薪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带薪休假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次年正月十五前需休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第三十八条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基金会每年组织一次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员工本人保存。第七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员工提交的证书、证件系伪造的,基金会可随时解除合同。第四十一条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