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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行为,完善合同审批、监管流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根据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有房屋,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居住房屋和公用房屋,其出租出借即租赁行为实行严格审批和合同管理制度。第三条申请公有住房的,申请人须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申请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申请人须填写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签署租赁协议(统称合同),方可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第四条出租出借合同统一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由房管部门编制并报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备案。格式合同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内容适时修订补充。重要修订条款须报请法律顾问审核。第五条房产管理部
2、门根据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案和相关政策,内部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有关出租出借申请。同意申请的,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出租出借申请表须填写集体研究决议和房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租赁合同须加盖房屋租赁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公章。监印和用印人在加盖印章前,应检查合同编号、审批签字及签订合同日期等要素是否齐全。要素不齐全的,监印、用印人有权拒绝办理。第七条出租出借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能“倒签”,即生效日期不晚于租金扣缴起始日。第八条租赁合同实行编号制度。具体编号采用数字形式,编制在合同封面的右上角。编码规则:数字按八位进行编排,前四位为年份;后四位表示合同具体编号,根据相关顺序依次编排。第九条租赁合同按年度建立合同清单、台账,落实严格归档管理和借阅制度。合同正本由本部门建档管理,年度合同清单及年度评估总结报告,提交学校合同主管部门。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生效,由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