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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自律性管理,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第三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请求协会对自己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宣传扩大协会社会影响力;(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四)完
2、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协助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等工作。(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交流、研讨、学习等相关活动。(七)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五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爱房地产事业,拥有奉献精神。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六)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发放关于批准加入淄博市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的通知;(七)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日内交纳
3、会费;(八)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第九条会员入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一)主动申请退会的;(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三)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五)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第十二条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
4、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入企业资信评价体系、通报批评、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开展工作,宣传协会工作,积极推荐、发展会员,完善资信评价体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会员服务第十五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服务:(一)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二
5、)获得协会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三)获得协会通过网站、微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四)优先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五)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六)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七)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八)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第十七条对为本会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第十八条本会可以对会员单位从事的房地产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十九条协会轮值会长、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一周在本会秘书处登记活动的有关内容。第二十条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一)提醒谈话;(二)警告、责令检讨;(三)通报批评;(四)公开谴责;(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六)除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2023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