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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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城乡低 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 作用,根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关于印发2023年 低保年度核查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镇实际 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 州工作、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 相关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

2、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 的原则,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 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2023年5月30日前,完 成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二、工作安排(一)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 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 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 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 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

3、,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 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二)全面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省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 施意见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 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 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 性”的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 总队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 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经济状况时,应综合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残疾、 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规定,合理确定

4、低保家庭 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省级确 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 入。(S)全面落实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 通知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 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 按当地1. 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 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 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 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

5、病患者是医保和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按规定 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安置地相 应最低生活保障。(四)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实 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 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 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 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 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 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 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 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

6、救助,家 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 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户通过产业帮 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 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的意见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 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 金。(五)继续提高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在严格落实 4380元/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继续提高农村低保对象 收入水平,按照6120元/年的补助标准,做好差额补助发放 工作。全年每人补助金额为1740元,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 次补发,其中,上半年补发870元,在6月底前补

7、发完毕; 下半年补发870元,在12月底前补发完毕。(六)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标准。严格按照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认真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 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一是2021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 准继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 6倍执行,即1080元/月;二 是切实落实照料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 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当地现行最低工资 标准执行,半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 执行,全自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 执行;三是认真开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即失能半失能特 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七)加强规范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

8、于印发社会 救助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城市低 保、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遵循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 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三、工作步骤为确保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如期完成,各村 要按以下五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要统一 思想,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核查方案,开展年 度核查和业务培训工作,强化政策宣传,营造城乡低保年度 核查工作舆论氛围。(二)入户核查阶段(3月日至4月25日)。由包 村干部和驻村干部牵头,组织部门包村干部(至少有1名在 编在岗干部参加),在村(居

9、)干部的协助下,对城乡低保 对象家庭和新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和财产状况进 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切实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保障类 别,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做好分类施保和农村低保家庭 中被列入扶贫开发对象的统计工作。(三)审核审批阶段(4月26日至5月10日)。镇人 民政府要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开展审核审批工作。镇人 民政府要加大审核过程中的抽查力度,确保镇级抽查面不少 于二分之一的村(居),每个被抽查村(居)不少于30户。 在镇级抽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召开审核会议 并张榜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后,上报县民政局。(四)信息录入阶段(5月日至5月25日)。此次 城乡低保年

10、度核查工作,各村在镇人民政府的安排指导下入 户核查、审核审批结束后,要将所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数 据全部录入省级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系统,做 到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数据统一。今后,镇社会事务办要根 据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等变动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和录 入省级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工作。(五)兑现保障资金阶段(5月26日至5月30日)。 审核审批工作及信息录入结束后,镇社会事务办要及时核对 低保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发放清册,确保 于5月30日前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城市低保金、农村低 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四、基本要求(

11、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 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 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 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定 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 民,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 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将家 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 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 险。(二)认

12、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 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镇级 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 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 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一是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应优化低 保审核确认程序,可简化民主评议方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 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 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相符;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抽查 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进行重点检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

13、告” 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 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漏保”“错保”问题。二是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按照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暂行)有关规定,一要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农 村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 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 成员、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 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 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 纳入农村低保的其他残疾人按每月50元增发特殊困难补助 金(但其他残疾人年龄在60岁以上,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 30%增发特

14、殊困难补助金)。二要实施城市低保分类施保。 对纳入城市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 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按当地 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 的单亲家庭成员、在校学生,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 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 地城市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 保的60周岁以上其他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困 难补助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一般残疾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 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就高原则, 发放不累加。三是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新版低保

15、信息 系统和低保及特殊困难群体智能申办监管平台,通过手机终 端上的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 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线上线 下融合,全面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 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及时开 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 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 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四是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 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 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

16、众,在其申请低保 时,可以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紧急救 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 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 效救助。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发生地首问责任制度,急难事件 发生地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当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对 接急难对象户籍地民政部门,确保发生地与户籍地对急难对 象的救助无缝衔接,全面消除救助盲区。五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 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 准确认定、准确评估。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 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愿 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 照料护理责任。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访视制度, 帮助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严格按照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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