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会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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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会诊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及院内会诊,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患者医疗,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健委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各级医师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二)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日常会诊必须先由邀请医院医务科(门)向我院医务科或被邀科室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医务科接到

2、会诊申请后,根据所要求的专业范围,通知相关专业科室主任。科室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的且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或由医务科直接指派指定的医师会诊,特殊情况下由科室主任安排其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会诊。科室、个人接到邀请会诊邀请函的,应先由科室主任签字,被邀者持邀请函到医务科登记备案,办理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各科室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外出会诊。急诊会诊,用电话提出会诊邀请的,会诊医师会诊结束后,将补办的书面邀请函(加盖医务科门公章)带回医院,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交医务科存档,补办手续,并及时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

3、医务科。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开展诊疗活动、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的,接到命令后可电话报告医务科,待完成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应到医务科补办手续。夜间、非工作日发生的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其他形式的外出会诊皆为私自外出会诊(坐诊),属非法行医行为。(三)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及时告知邀请医院。(四)邀请医院必须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给予会诊安全保障,所请会诊内容不超出本院诊疗项目。(五)承担外出会诊任务的医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副高级)、本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特殊情

4、况需科主任及医务科同意后副高级以下人员方可外出会诊。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本人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同时向上级医师或医务科汇报;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六)医师在外出会诊时可按规定收取邀请医疗机构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不得收受或牟取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工作时间会诊其报酬分配为个人:科室=7:3;非工作时间会诊其费用分配为个人:科室=8:2;否则多余的收

5、入为非法所得,按应上交数的10倍罚款。(七)由医院派出的会诊活动属公务活动;由科室派出未经医院批准的,属科室行为,出现一切不良后果由科室承担;未经科室或医院批准的私自外出会诊(坐诊),所发生一切不良后果全部由个人负责,医院不负任何责任。(八)由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规定和医师年度考核相结合。(九)私自外出会诊(坐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暂停诊疗活动13个月并扣发13个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待岗处理和其他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科室管理不善,出现1人次医

6、师擅自外出会诊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质量分510分,扣当事人所在科室主任当月的岗位津贴。在会诊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医院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触犯各项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处理。(十)医务科、人事科、纪检定期不定期与各邀请医院联络或走访,了解有关会诊情况。一经发现会诊过程中违纪违规和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者,按有关规定处罚。二、邀请上级专家会诊管理规定(-)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上级专家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二)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时,有邀请科室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单一式两份报送医务科,医务科及分管院长同意

7、后由医务科填写院外专家会诊邀请函,发至受邀请医院。紧急情况下,科室可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上级医院提出会诊邀请,在会诊完成2个工作日内,申请科室到医务科补办书面材料,传真或邮寄给受邀医院。(三)上级会诊医师所提出的治疗方案(手术方案)是指导意见,必须首先征得我院主管医师同意后,再向病人及其家属讲明治疗方案,病人及其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四)上级专家来院会诊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特长,积极开展专题讲座、座谈讨论等不同形式的学术交流,会诊、学术交流时本科室相关人员应尽量参加,同时可邀请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加,以不断提高整体业务技术水平。三、科室间的会诊(一)急症会诊1、急诊病人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

8、或住院病人病情恶化、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其他科室协助处理时,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2、急症会诊可电话通知相关科室,被邀人员应随叫随到(10分钟内到达)。被邀科室首先接到电话者为第一责任科室和第一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必要时邀请科室可记录电话通知时间和接听电话人员姓名),否则一经核实,按违反首诊负责制处理,因其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者,第一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负全责。3、会诊前应邀请科室应将急诊病历或急会诊申请单书写完整,写明会诊目的。会诊时值班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并当面陈述病情。4、会诊后,会诊医师必须将病情、诊断及治疗意见写在急诊病历或会诊单上,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

9、时间(具体到分钟)。若为疑难病例,会诊医师应报告本科室上级医师。5、严禁会诊医师未看病人而进行电话会诊,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扣当事人所在科室绩效工资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负全部责任。6、各科室严格执行听、值班制度和三级医师负责制。值班人员接到会诊邀请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到达会诊地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会诊任务的,应启动三级听班制度,及时联系听班医师,因听班医师不在而延误会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听班医师负主要责任;若值班医师联系不到听班医生,作为责任人应向科主任汇报,听取处理意见;若值班人员既不到场会诊,又不联系听班医师而造成不良后

10、果的,由值班医师负全责。以上两种情形分别扣责任科室绩效工资2000元、责任人绩效工资5001000元,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当事科室负全责。(二)普通科间会诊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经治医师应认真填写会诊单,详细介绍患者病史及诊治情况,提出会诊要求,并及时送达被邀科室。2、应邀会诊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3、为保证会诊质量,应邀科室应指派有经验的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专科医师参加,会诊医师应对会诊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查体,并结合有关检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并仔细记录,不得马虎应付。如病情复杂,会诊医师应及时向本专业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共同制订会

11、诊处理意见。严禁会诊医师不看病人电话会诊,违者扣当事人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扣当事人所在科室绩效工资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负全部责任。4、申请会诊科室的申请医师应在当日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通过会诊确需转科治疗的,申请会诊科室不得拒转,否则此病人在本科室发生的所有费用不参加绩效考核,发生不良后果者,其科室负全责;拟转入科室不得拒收,否则扣当事科室当月医疗质量分5分,造成不良后果者,当事科室负全责。6、需联合手术时(除急症外),应提前两天通知应邀科室,以便做好相关准备。(三)院内多学科会诊1、遇疑难病例需全院多科室同时会诊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院内多学科会诊申请单报医务科,经医务科批准后,确定会诊时间并做好会诊前的准备,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2、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可安排管理人员参加。3、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提出会诊要求,并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要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查体,并结合有关检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4、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对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四、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悖之处以此文为准,解释权在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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