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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质押合同书甲方(质权人、债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出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债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就债权人甲方与债务人丙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系列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债权最高限额额度内,担保人为丙方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2 .被担保的主债权2.1.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2丙方名称或姓名:o2.3.
2、 系列债权是指:债权人与丙方所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2.4. 上述被担保的一系列合同及相关订单、补充协议(如有)等文件统称为主合同。25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应转入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3 .债权最高限额3.1. 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b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4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1)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
3、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丙方、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4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不论该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及本金以外的利息、违约金等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5 .质押财产51乙方同意以附件质押财产清单上所列明的全部财产(以下称“质押财产”)设定担保。5.2.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
4、、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5.3.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5.4. 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卜该估价不作为甲方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的任何限制。6 ,质押财产的交付6.2. 质押财产交付安排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将质押财产交付给甲方: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甲方指定签收质押财产人员: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62交付质押财产时,乙方应将质押财产的配套设备、附属物、发票等票据一并交付。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的,不影响质权设立。6.3. 乙方未交付质押财产的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包括乙方安排的
5、质押财产保管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未交付或质权未有效设立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的损失按甲方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乙方仅交付部分质押财产的,已交付部分质权有效设立,就未交付部分,乙方应按上款约定承担责任。7 .担保的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b8 .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8.1. 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资等方式转
6、让或处分质押财产。82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清偿债务,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8.3. 质押期间,甲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作为担保。甲方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8.4. 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7、,乙方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8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乙方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8.6. 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甲方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8.7. 甲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8.8. 甲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甲方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8.9. 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继续留置质
8、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甲方应当返还质物。8.10. 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请求甲方及时行使权利,而甲方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出质人承诺9.1. 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押财产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9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9.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
9、之日在质押财产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质押财产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财产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9.4. 质押财产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质押财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9.5. 乙方如实告知质押财产已设定质押、已出租等情况。96乙方保证质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9.7. 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
10、、合资、资产转让等。(3)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9.8. 质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情形。10 .质押权的转让IOi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102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押权。11 .质押权的实现11.1.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丙方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出质人的(含丙方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11、。甲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11.2.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第三人,且丙方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丙方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11.3. 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丙方与甲方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如果该质押财产同时为其它丙方与甲方之间的
12、债务进行担保,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丙方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亦由甲方确定。11.4. 甲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选择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行使质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2)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3)清偿丙方所欠甲方的利息;(4)清偿丙方所欠甲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11.5. 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质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质押财产的天
13、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甲方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12 .质押权行使期间担保责任发生后,甲方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甲方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质押权。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断、中止,质押权亦继续有效。13 .违约责任13.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3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质押财产情况,以及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异议、
14、已设定质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财产交付手续;(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财产;(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行为。14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运输、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乙方承担。15 .合同联系方式15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5.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53通过
15、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5.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5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5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6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各方同意采取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17 .特别声明17.1.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17.2. 乙方声明:就本次担保,已经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以及其他批准程序(如有),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乙方不得以未经相关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18 .附则18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8.1.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质押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