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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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加强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等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采取PPP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工程变更实行会

2、审制度,工程变更会审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经开区管委会、东北新城管委会为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为工程变更会审参与单位,参审单位按照工程变更性质和各自职能参与工程变更会审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因县政府及上级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原则上应遵循“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六条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批

3、复概算总额,项目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变更后总投资突破投资批复概算的,由原项目审批单位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批复投资。第七条工程变更后项目投资超出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出具变更增加资金来源说明;变更后项目投资超出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且要县级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书面报告县政府,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履行项目变更程序。第二章工程变更内容及分类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中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第九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4、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S)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A)因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调整;(

5、九)根据县政府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调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十一)法律法规允许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S)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

6、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A)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九)固定总价合同前提下投标漏项的内容;(十)其他按相关建筑规范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第十一条工程变更按单项变更影响工程造价程度进行分类。本办法所指工程单项变更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较小变更:指10万元(含)区间内的工程变更且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价3%。一般变更:指

7、较小变更至50万元(含)区间内的工程变更且累计变更未超过合同价3%。较大变更:指一般变更至200万元(含)区间内的工程变更且累计变更未超过合同价3%,或超过合同价3%至招标最高限价区间内的变更;重大变更:指名-200万元;工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或超过招标最高限价的工程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申报程序第十二条申报程序(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变更理由。(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拟变更的设计方案,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

8、查。经审查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部门技术力量进行初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结果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四)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和完善后的工程变更进行会审。参加会审的人员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组成。参与会审单位和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的,出具会审报告。参与会审单位和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以认可。(五)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明确工程变更类

9、别、情形和责任主体,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工程变更会审不代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批。实施项目审计时,审计单位将工程变更作为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六)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会审结果,属于较小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对一般、较大、重大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县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工程变更会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建议等;2、工程变更申请表。

10、申请表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6、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估算表;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第十四条报批程序工程变更经会审同意并出具变更报告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3),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较小变更:由项目主管

11、部门审批;(二)一般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批;(三)较大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副县长初审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四)重大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五条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根据情况及时召集会审成员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一)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暗塘、暗沟、流沙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的;(二)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三)旧城改造维修、老路改扩建、春季绿化等季节性较强及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的工程发生变更时

12、;(四)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变更时;(五)工程基础开挖遇不明障碍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的。第四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十六条同一事项的变更(含同一项目可预见相关联的变更事项)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会审通过的变更工程,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变更工程,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变更。第十七条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工程变

13、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建设内容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九条经审批同意变更的,施工方应依照审定的变更方案尽快实施,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变更实际情况进行签证计量,同时做好相关现场记录、测量、计算、拍照等工作。第二十条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相关规范或约定执行。(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

14、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变更造价进行预算控制。符合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变更,要及时送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主管部门以财政投资评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并完成建设的变更工程可以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变更工程不得支付进度款。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

15、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问责,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不得予以计量。相关单位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相关经办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因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等行为引起工程变更

16、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变更原因确定后,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要将参建单位相关情况通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有严重过失或多次不良记录备案的责任单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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