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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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支持各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执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执法机关做有碍公正执法的事情。第三条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

2、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行政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以组织名义向行政执法单位发文发函对

3、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案件管理实际,建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台账,对依法提取的材料建立存储、报送、查看、处理的流程。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本部门党组(党

4、委)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认为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作为特别事项及时报告。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S)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

5、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各社会团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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