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领导陪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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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领导陪餐制度7篇【篇一】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陪餐制度。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2、陪餐领导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采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3、领导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4、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5、领导确有艰难不能陪餐,要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6、领导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购进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票、饭菜留样等管理规

2、定。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彻底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学生方可食用,同时做好记录。8、陪餐人员检查、食用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应在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情况记载,并签好姓名和时间。若有不适情况反应,迅速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者校长,同时抽食堂工作人员,迅速阻挠其他人不得食用。9、未经学校安排,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篇二】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家长代表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领导、家长陪餐

3、制度。1 .学校实行领导、家长陪餐制,陪餐领导、家长按值班表轮流陪餐。每天按时到食堂就餐地点陪餐。2 .陪餐领导、家长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采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3 .陪餐领导、家长要熟悉每餐饭菜,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4 .陪餐领导、家长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并按时签到。5 .陪餐领导、家长在确有艰难不能陪餐的情况下要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6 .陪餐领导、家长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要、饭菜留样等管理制度。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

4、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彻底一样。确认无任何问题才让学生食用,同时做好记录。若有不良反应,迅速上报学校,同时阻挠他人不得食用,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8 .未经学校安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篇三】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为让在校学生吃得舒心,家长放心,确保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学生在食堂的饮食安全,制定我校餐厅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陪餐领导按

5、值班表准时到餐厅陪餐,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并负责维持食堂学生就餐秩序和纪律。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2、陪餐领导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首先检查食品卫生,其次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并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3、陪餐领导要检查食堂所有餐具是否消毒、是否严格执行饭菜留样管理规定,对不符合餐饮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即将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4、陪餐领导当餐食用食物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应在登记表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填写当天日志,并做好陪餐记录;若有不适情况反应,迅速上报餐

6、厅分管领导和校长,同时抽调餐厅工作人员,迅速阻挠其他人不得食用,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5、陪餐领导陪餐时要高度的责任心,以确保泛博师生的就餐安全,否则,一旦浮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将严厉追究陪餐人员责任,并按照像关规定执行。6、陪餐领导及时发现采集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食堂发展献计献策,努力改善学生就餐质量。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文)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7、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合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环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

8、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催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

9、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

10、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催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第三章学校职责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

11、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礼聘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

12、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发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

13、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时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普通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耍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

14、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预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四章食堂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

15、,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催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再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即将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即将住手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第二十

16、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暂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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