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田灌溉机电井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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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滩溪县农田灌溉机电井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相关规定“井灌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配套率应达到100%”。为加强我县农田灌溉机电井(以下简称机电井)的工程管理,做到规划设计科学合理,施工规范、验收依规,保证机电井质量,充分发挥机电井效益,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实现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制定滩溪县农田灌溉机电井建设管理办法(暂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2023年及以后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灌溉机电井工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输

2、配电和灌溉机电井设施,节约使用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农田输配电和灌溉机电井设施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机电井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按照合理开发、采补平衡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地下水开采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农田输配电工程按照国网电力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第五条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输配电和灌溉机电井工程的招标、实施、验收、移交。农田输配电工程建设应满足农业生产用电需求,并与当地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灌溉机电井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六条

3、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电工程和机电井工程建设协调工作。第七条灌溉机电井工程广泛接受的群众监督,每眼机电井成井、洗井必须接受镇村农民质量监督员现场监督,保证机电井施工质量。第三章管护与使用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田输配电和灌溉机电井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皖农建(2019)157号规定,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施工、监理、镇村及县供电公司进行工程移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农田输配电工程移交县供电公司,灌溉机电井移交项目区镇村。根据安徽省高标准农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农建函(2022)

4、420号要求,探索高标准农田保险试点,做好建后管护维修工作,持久发挥工程效益。第九条农田输配电设施由县供电公司按照国家电网标准,进行电力设施日常管护,运行维护费用由供电公司自行承担,为群众灌溉用电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保障农民灌溉用电方便、及时、快捷。第十条灌溉机电井由项目所在镇村负责使用、管理、管护。按照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246)等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加强对机电井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管护,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上报,保障机电井工程正常运行。第十一条镇村以适当方式筹集管护经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基层农业综合服务站建设,农业综合服务站依法负责对辖区内灌溉机电井工程管理与运行管护工作的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负责运行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职责。第十三条依规报废的机电井,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核销。第十四条本修改办法由滩溪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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