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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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托育机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托育机构。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

2、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第三条【基本原则】按照“加强规范、保障发展、行业引导、分类监管”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本市托育机构实际制定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管政策,并指导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托育机构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

3、合、属地街道(乡镇)监管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预付式消费方面的监管。第五条【凭据】托育机构与婴幼儿家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托育机构应当向婴幼儿家庭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五)风险提示;(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A)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九)挂失、补办、转让方

4、式;(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十一)违约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托育机构与婴幼儿家庭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鼓励签订本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托育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二章备案第六条【备案系统】本市所有发售预付卡的托育机构,均应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第七条【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一)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活动场地地址,活动场地

5、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二)以自有场地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三)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存管比例等);(四)预付式消费交易合同文本;(五)设计托位数和现有在托人数(每季度更新一次)。第八条【查询服务】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进行预付卡备案托育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第三章预收资金监管第九条【信息公示】托育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托育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预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预收金额较大等对婴幼儿家庭

6、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托育机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婴幼儿家庭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消费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婴幼儿家庭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第十条【资金存管】托育机构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托育机构应在区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的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署托育机构预付卡存管服务协议。托育机构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服务费用,全部预收资金应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即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婴幼儿家庭选择现金支付的,托育机构应于2

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将相应的交易信息主动报送至存管银行。第十一条【鼓励即期交易】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时间安排应协调一致。对于使用租赁场地进行服务的,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不超过场地剩余的租赁期限。托育机构按小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小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早于新的托育服务周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第十二条【拨付规则】托育机构按照存管要求向存管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存管银行按相应的服务进度分期划转资金给托育机构。具体拨付规则为:在本市被评为示范性的托育机构,应经婴幼儿家庭确认,选择采用周结(存管银行在每周托育服务完成后按规定时限

8、划拨)形式向托育机构划转资金。在本市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依据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家庭2020)6号)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应经婴幼儿家庭确认,在服务进度达到服务周期的4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资金的40%;服务期满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托育费用(即全部预收资金的60%)。在本市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但未依据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家庭12020)6号)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应经婴幼儿家庭确认,在托育服务进度达到服务周期的6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资金的40%;服务期满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托

9、育费用(即全部预收资金的60%)。第十三条【拨付确认】按照拨付规则完成托育服务规定进度并经婴幼儿家庭确认,存管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托育服务完成且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婴幼儿家庭超过5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资金。第四章退费及纠纷处理第十四条【退费】婴幼儿家庭在付费之日起7日内未接受托育服务的,有权要求机构退费,托育机构应当自婴幼儿家庭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费,确实无法按照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双方协商确认变更退费渠道;婴幼儿家庭因付费获得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

10、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婴幼儿家庭要求退款的,托育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婴幼儿家庭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一)托育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二)双方协商一致的;(S)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由于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家庭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资金余额。第十五条【纠纷处理】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婴幼儿家庭与托育机构因托育服务收、退费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

11、途径解决:(一)婴幼儿家庭与托育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属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托育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要求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规定开展资金存管服务。存管银行应保障存管资金安全,不得侵占、挪用。存管银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机构和消费者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存管费用。第十七条【备案监管】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预付卡的备案监管,并负责将本辖区内的不同类别托育机构信息提供给

12、存管银行。各区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对预收资金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严格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报告。第十八条【金融及银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和风险情况与卫生健康部门共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第十九条【保密原则】在预收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经营者、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依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未尽事宜】其

13、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执行。第二H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7月30日起实施。附件2关于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退费难问题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相关投诉纠纷日益增多。202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围绕解决托育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退费难”问题,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起草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依法实施对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有效解决退费难的问题,维护婴幼儿家庭的合法权益。二、起草

14、过程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要求,通过对本市托育服务现状的摸底排查、到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实地走访、与托育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行业专家的座谈交流,结合行业特点,借鉴教育、文旅、体育等相关部门的经验做法,研究起草管理办法,在征求有关部门及区卫生健康委建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商请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和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开发商召开关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研究预付式消费资金的银行存管模式,重点研讨存管资金的拨付方式,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资金安全,也要考虑托育机构的经营特点和保障日常经营服务的资金使用需求。三、主要内容本细则按照严防风险、兼顾发展的原则,一是对托育行业预收资金需进行存管的市场主体做了界定,二是确定托育行业发卡单位资金备案要求,三是引导托育行业的诚信经营、良性发展,鼓励即期交易,明确资金存管模式、拨付规则、拨付确认等,四是明确退费及纠纷处理流程,五是明确各方责任、未尽事宜及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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