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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统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
2、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自治区财政、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我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2022-2025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一)支持我区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我区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明”制度;支持我区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二
3、)支持我区适时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我区在优化布局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我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明”制度,支持我区开展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S)支持我区实施职业院校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明”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我区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2025年以后,我区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
4、有关规定,按照我区职业教育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提升计划资金支持内容。第五条提升计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支出预算。采用因素法的分配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预算控制数会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遴选结果会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自治区人大审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第六条高职院校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原则和分配办法,按照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各项目资金按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一)提高高职生均拨款奖补经费。按自治区高等学校财政投入机制改革的有
5、关要求,对区直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的生均拨款奖补经费按以下因素进行分配,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含禁止支出事项)。其中:1 .区直公办高职院校基本运行经费预算=(该校高职学生拨款分配权数义高职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学生资助经费+离休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各校拨款分配权数=该校年初各学科(专业大类)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又对应的学科分类(或专业大类)折算系数X相应学生折算系数X专业认证系数X就业率系数X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2 .市属高职院校生均奖补经费。根据自治区高职生均拨款制度的有关要求,对2017年高职生均拨款已达到8000元以
6、上且以后年度不低于这一水平的市,自治区财政给予拨款标准定额奖补并稳定支持。对2017年高职生均财政拨款仍未到8000元的市,不再给予拨款标准定额奖补。市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奖补预算二(该校高职学生拨款分配权数义市属高职生均定额奖补标准)(二)高职院校强基计划经费。按自治区高等学校财政投入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高校强基计划资金按以下因素进行分配,由各高校统筹用于自治区明确的“强基计划”项目建设。区直各公办高职院校“强基计划”经费二该校拨款分配权数义全区“强基计划”经费总额/全区高校“强基计划”拨款分配权总数+绩效奖补。市属公办高职院校“强基计划”经费二该校拨款分配权数X全区“强基计划”经费总额/全
7、区高校“强基计划”拨款分配权总数/3+绩效奖补。各校“强基计划”拨款分配权数二该校各学科(专业大类)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X对应的学科分类(或专业大类)折算系数又相应学生折算系数X专业认证系数义就业率系数X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为加强各高校的经费统筹权,区直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强基计划经费纳入区直全日制普通高校生均拨款奖补经费统一核定,区直成人高校、市属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的“强基计划”经费单独核定。(S)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自治区当年支持标准进行奖补。(四)国家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中央支持的建设单位和项目明确的支持额度予以足额安排。自治区高水
8、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按照自治区组织专家遴选结果和建设期间的经费支持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并根据年度建设绩效进行动态调整。(五)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课程,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社区教育基地建设等项目。由学校申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遴选确定拟立项建设单位、拟支持的具体项目,会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照确定补助额度进行分配。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一)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支持我区适时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
9、水平。(二)支持我区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实施中职改善办学条件项目,主要用于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在校生规模、增量比例、星级评定结果、区域及市级统筹因素、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未经星级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认定为一星级的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对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第一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减半支持,第二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暂停支持1年。(二)中职学校“1+X”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自治区当年支持标准进行奖补。(三)现代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现代学徒制
10、、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精品课程,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社区教育基地建设等项目。由学校申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遴选确定拟立项建设单位、拟支持的具体项目,会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照确定补助额度进行分配。(四)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按照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遴选结果和建设期间的经费支持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并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由省级统筹使用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培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遴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院校),依据自治区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支
11、出标准按规定支付相关经费,并对培训计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九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遴选条件:(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确定立项建设项目。(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在开展项目遴选时,应结合我区职业教育建设规划和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职业院校布局及专业结构优化要求,向边远、民族、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
12、交叉,防止项目过于分散,注重提高投入效益。(对应国家办法第十五条)(三)坚持绩效导向原则。原则上优先安排各类绩效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市和院校。重点考虑办学效益高,辐射面广,受益人数多,办学有特色的地市和院校,重点支持在区域承担引领作用的项目建设。其中,对获得全区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3个设区市,自治区于下一年对每个设区市另行安排IOOO万元经费进行奖补。第十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相关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分析汇总获得。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区直各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提升计划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监督责任,严格把关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对上报影
13、响资金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区直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项目经费。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S)上年度各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
14、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等。第十二条自治区提升计划资金在自治区财政部门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全区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提升计划资金在收到中央下达控制数三十日内,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部门正式下达。区直各学校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在绩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奖补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区直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手
15、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中,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同时要加强督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所属职业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第十四条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格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交付使用后,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项目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教
16、育部门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第十五条各职业院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在收到资金时,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间,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认真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形成绩效自评价报告,用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区直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经费管理主体责任。要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审核各地、各学校提出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年度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