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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一、集体资产属于本社区居民共同所有,由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进行管理。民主理财小组要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二、集体资产在承包,租赁时,实行公开招标投包,招标方案须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投标前15天向居民公布。转让转包资产他人经营时,要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的转包,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三、居委会对外投资、收益分配、产权处置,必须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四、在本社区集体资产拍卖、出售、转让或以资产实行联营、股份经营。与外资合资、合作经营时,要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实行“两分开一监督”。
2、年终要做好资产年审,每月要编制科目余额表,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社区重大事务决策制度一、居内日常事务,由居委会各个组强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二、居党支部书记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不是居党支部委员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党员)列席居党支部委员会议。三、重大居务事项的决策,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议题一般由居党支部提出,职由居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提出的,须先向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研究后提出。四、对由居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题,党支部必须在七天内予以讨论并提交居双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五、需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通过的重大居务事项,应经过双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通过。六、居委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重大决策须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