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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我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事件,是指经过最大努力,已经或者预计可能无法保障“三保”特别是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第三条坚持分级负责、各级联动、快速响应、处置
2、有力的原则,牢牢守住不发生“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突发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第四条区财政部门牵头做好本地区“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以及各项民生政策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第五条区财政部门定期报告“三保”风险状况,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要及时报告,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置。第六条区财政部门提前对未来1-3个月的“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保障进行评估研判,建立库款动态监测机制,一旦出现“三保”难以支付时,采取以下方式化解风险:暂停其他资金拨付、清收财政借垫款、压减“
3、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调入其他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盘活变现政府资产资源等。对超出国家标准难以落实的津补贴和民生政策,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第七条预计经过自身最大努力仍无法化解风险的,由区财政局提前1个月向区委、区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风险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事件情况说明、拟采取的措施、需上级政府临时救助的事项等。第八条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安排、调度的相关资金只能用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不得用于与“三保”无关的支出,并定期向区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上报救助资金的使用和风险化解进展情况。第九条接受临时救助期间,区财政部门应采取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过高支出标准、暂停发放政府性奖励工资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三保”支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过紧日子的各项措施,不得新增财政供养人员、不得扩大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得自行安排民生扩面提标、不得出台津贴补贴政策等。第十条发生“三保”事件、引起社会关切后,由区财政局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及时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由区直部门做好对相关群体的解释说明,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事态扩散。第十一条“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得到化解后,终止应急处置程序。第十二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