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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和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减少吸烟造成的健康危害,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健康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设健康花溪,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体系”、“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指标体系”和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相关要求,修订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茶座、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
2、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室内公共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外来人员。第四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商促、市监、城市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其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严格执行无烟环境建设工作要求,所有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工作场所张贴禁烟标识,室内不放置烟具;在单位门口设置醒目的室内禁止吸烟提示。第六条室外吸烟区域设定条件:(一)设置明显的标识,划定区域,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提示;(二)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的通道;(S)有专门存放烟头的容器;(四)有专人管理,每天及时清扫烟头烟盒。第七条各单位办公室统筹协调好室内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设置禁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及时劝阻吸烟,不定期对各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和其他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八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鼓励工作人员不吸烟和积极戒烟。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的通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