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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负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决策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负荷管理,是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
2、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负荷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第五条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是负荷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电网企业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网企业持续加强负荷管理专业力量建设。第二章需求响应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
3、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第八条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制定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到2025年,各地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省份达到5%或以上。第九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约条款。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各类主体的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执行组织、效果评估以及电力用户合理接入系统等工作,评估结果
4、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Q(一)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启动实施需求响应,或委托电网企业灵活组织实施。(二)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市场主体资格审核、响应邀约、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等工作。(三)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第十一条电力
5、运行主管部门应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高效协同,逐步以更多市场化方式实现需求响应,推动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经济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全面推动需求响应资源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电力交易机构依据电力市场准入要求,开展各类主体的注册申报等工作。第十二条需求响应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对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对需求响应执行不到位的用户,应加强指导,并按照相关规则或协议进行偏差考核。(二)对违反需求响应方案的电网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则或协议对用户给予补偿。第三章有序用电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
6、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市(县)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第十五条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用能企
7、业、单位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第十六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保障以下用电:(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有序用电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应各开展一次。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第二十一条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电量分析预测,当预计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相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
8、网企业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I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级:严重(橙色、10%以上一20%);III级:较重(黄色、5%以上一10%);IV级:一般(蓝色、5%以下)。第二十三条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后,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县级及以上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Q有序用电一经启动,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制定每日有序用电执行计划,报备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执行,直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发布有序用电终止执行信息。第二十四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
9、网企业应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顶峰发电能力Q电力用户应加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市场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五条各级电网企业应定期动态开展负荷资源排查、核查和监测,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应加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及安全监管。(一)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签订负荷确认协议。(二)电网企业负责制定统一建设标准,出资开展系统平台建设、负荷
10、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信息与数据安全防护,指导电力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三)电力用户负责按自身产权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工作,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不得将保安负荷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不得私自迁移、更改、破坏接线,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四)能源监管机构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和装置监督检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指导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常态化运行,组织各方主体做好负荷管理实施工作。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市场监管工作。第三十八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强负荷管理工作宣传培训,建立各
11、级政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电力供需信息沟通和发布机制。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用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平台及装置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输配电价成本核算。第四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对电力负荷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四)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刻,用电负荷超过电力供应能力的部分。(五)电量缺
12、口,是指某一时段,用电量超过电力供应量的部分。(六)负荷管理装置,是指部署于用户侧的边缘计算装置,可实现用电负荷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计算、负荷调控等功能的设备。(七)负荷聚合商,是需求侧资源协调优化服务机构,通过整合需求侧资源参与需求响应等负荷管理工作Q(A)虚拟电厂,是依托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等机构,通过新一代信息通信、计量控制和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等需求侧资源的聚合、协调、优化,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支撑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