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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强省会”五年行动方案关于扩大有效投资等新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到项目开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研究、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以及相关评估、审查、审批等必须具备的支持性文件或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
2、工作费用(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区级预算内安排用于区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第四条前期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报区政府审定后拨付经费,由区财政局监督使用。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集中审批、项目研究和相关专题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环境、节能、社会影响风险等咨询评估评价及相关工作费用;(二)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区发展改革局用于全区经济运行
3、分析、项目管理工作等有关工作;(四)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省、市、区部署开展的区域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工作;(五)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或全区重大工作策划、工作落实等相关费用;(六)项目前期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固定资产。第三章资金安排第六条前期费安排项目前期费单个项目累计安排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工程项目批复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前期费安排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批复总投资在15亿元的,前期费安排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批复总投资在510亿元的,前期费安排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批复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前期费安排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将各部门
4、(单位)、各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重大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作为项目前期费安排参考要素。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第八条申请安排前期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区级年度基建计划项目和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第九条申请前期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初审后,根据本年度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并按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实际,提出前期费安排计划,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定。单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年度项目前期费。第十条申请安排前期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5、(包括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等。第十一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所获前期费资金额度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局报请区政府审定通过的前期费,应及时与区财政局共同下达区级前期费安排计划。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凭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下达的前期费计划文件,备齐相关拨付手续要件后按有关规定拨付。前期费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前期工作内容,确需调整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局并商区财政局
6、后,报区政府审定。第十四条已获得的各项目前期费自动并入各项目建设资金,专账核算。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前期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做到前期费专款专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期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前期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考核监督,切实提高前期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一)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在申报前期费预算时,要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尽量量化、可考核。(二)强化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要对项目前期费用加强监管,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和考核,推动前期
7、工作按预先设定的目标运行开展。对未按照申报范围使用资金的项目,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将收回已安排的前期费。(S)实施绩效评价。在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或完成阶段性工作后,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前期费用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前期费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前期费年度计划下达后,当年度未启动使用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全额收回资金;当年度已启动使用,但未使用完毕的,由项目单位继续使用。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前安排的前期费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