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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管理管控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前言2一、合同当事人2二、释义3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管控5四、资产委托状况7五、委托资产的投资9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0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1八、管理管控人的声明与保证12九、管理管控人的权利与义务12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3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3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4十三、信息披露16十四、管理管控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17十五、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18十六、保密条款18十七、不可抗力18十八、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19十九、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20二十、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2、方式20二H-、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21二十二、其他事项21附件一:26关于*成立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样本)26附件二:27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第期)27附件三:28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第期)28附件四:29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第期)29附件五:30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合同编号:号)投资监督事项表30附件六:31风险揭示书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七:35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合同编号:号)(样本)35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35附件八:37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业务授权通知书)37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管控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己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管控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管控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管控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
4、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管理管控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O网址:托管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网址: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
5、产管理管控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指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元指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管理管控人、管理管控人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证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托管人、托管人指*,简称“银行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受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托管协议指管理管控人XX证券与托管人银行双
6、方就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账户管理管控、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资产托管协议。资产委托起始日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资产委托到期日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管控目的,管理管控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管控服务的账户,包括托管专户、银行间债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托管专户指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同时也是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项委托资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7、其他专用账户指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相关系统故障,交易整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交易相关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项合同下,安全不具
8、有管理管控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管控(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1、托管专户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资产的银行专用托管专户,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委托人和管理管控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该托管专户同时也是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项委托资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管控,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
9、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2、定期存款账户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管控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10、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管控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管控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资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式方法由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3、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控(1)本合同生效后,管理管控人负责以“管理管控人-托管人-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名义(以实际
11、开户名为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资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委托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2)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4、其他专用账户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管控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管控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管控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管控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
12、开立和管理管控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需要。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管控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管控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管控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管控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管控,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管控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管控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资产委托状况(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管控人、托管人的固
13、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2、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管控、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管控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
14、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管控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管控的效率与力度,本委托资产采用“银行结算模式”进行管理管控。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
15、明细”。2、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1、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管控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1)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管控人费用收入账户等)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管控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附件一)。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管控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3、管理管控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