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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
2、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己无支付相关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
3、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相关问题: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2 .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3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曹某己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4 .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
4、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5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相关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
5、,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1 .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 .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 .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 .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2 .没有法律依据。我
6、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相关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3 .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本次
7、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本次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 .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
8、么3 .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评析1 .甲公司的行为己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合适的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本次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 .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
9、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
10、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 .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 .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评析1 .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11、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
12、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相关问题。2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
13、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3 .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
14、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 .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 .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 .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
15、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抵销的法律适用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
16、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