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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要求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
2、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管控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的主要合适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
3、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控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
4、,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合适的内容。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相关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5 .善后处理(一
6、)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适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三)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
7、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四)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相关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6 .法律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8、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
9、相关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相关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管控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管控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管理管控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10、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
11、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5 .人体器官移植的手术费用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人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人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根据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
12、属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严禁自立收费本次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比照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6 .人体器官移植的实施根据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医疗机构在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论证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参加论证的委员应当与本例次人体器官移植无利害关系,且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论证总人数的1/
13、4。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书面向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报告人体器官移植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必须进行相关技术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批准。医疗机构开展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本人和其家属书面同意。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给予患者补偿相关问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中约定。医疗机构开展异种器官移植,应当按照临床科研本次项目的有关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医疗机构对人
14、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他疾病,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患者等的器官不得用于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后30El内,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信息管理管控软件将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报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信息管理管控软件,将本辖区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汇总后,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和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下半年及上一年度全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
15、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管控,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应当制定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性、应用效果和合理使用情况评估。7 .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管控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
16、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卫生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报告。8 .法律责任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