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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客投诉处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保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特制订本制度。一、顾客投诉由市场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和处理。二、市场总服务台设立投诉台帐进行登记,接待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内容详实,一案一登。三、投诉登记必须详细填写情况,以及所涉及摊位的号码,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等,并事实经过。四、管理人员在处理投诉后,还须填写“现场情况记录表和处理结果表”;一时无法处理的,也需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值班经理处理。保洁清扫员职责1、分区包干,责任到人,坚守岗位;2、每天清晨要去灰和惮抹蜘蛛网;3、在分管地段坚持做到随脏随扫,不留污

2、物积水,地面干净;4、垃圾清运及时,做到场内无垃圾过夜;5、坚持垃圾桶每天清洗,下水道每月冲洗二次;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卫生管理制度。一、明确职责: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由专为全面负责,分包干,责任到人。二、环境洁美:环境卫生做到一日二清,上、下午各清一次。市场大楼卫生必须做到随时清运,保持交易大厅干净、整洁。三、加强监督:市场卫生工作负责人对整个市场的卫生工作要经常监督检查,催促经营户自觉搞好摊前摊后和摊位周围的卫生,做到

3、卫生“门前三包”。四、责任到人: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勤打扫、勒冲洗,保持厕所内外清洁,每天必须做到一次全面打扫,及时开关水阀,节约用水。五、共同遵守:泛博商客户都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不乱扔烟蒂,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泼污水。六、爱护公物:进场人员有爱护场内卫生设施,果壳箱、清洁桶等不得随意搬动或者乱放,未灭烟蒂不得投入桶内,以防火灾,对损坏卫生设施者照价赔偿。以上制度,望大家共同遵守。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省市关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4、。一、市场保安人员负责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纠纷,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二、严守工作岗位,严格上下岗交接手续。因擅离职守,造成后果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三、市场交易期间,治安保卫工作人员要勤检查、多巡视,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四、凡进场经营人员都必须自觉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得托人不相识的人看管钱物;严禁在营业时打扑克、下棋等活动。严禁在市场上赌博和测字、算命等迷信活动,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值班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止坏人破坏等工作,门卫人员和夜间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和交接班手

5、续,擅离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六、严禁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及汽车按规定时间、地点进出市场。七、爱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场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电讯设施是国家财产,必须爱护和保护,除救灾抢险之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八、统一着装和标记,治安保卫工作人员除执行特殊任务外,应统一着装或者佩戴胸、袖章。防止他人冒充治安保卫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危有社会治安。九、要秉公执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说情、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治安人员的形象。带班(值日)经理职责1、落实市场下达的各项任务和管理责任。2、每天上班带领组长对全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对工作中的问题

6、纠正。3、负责对管理人员的安排与考核工作。4、及时处理日常管理中的顾客投诉、纠纷和经营户的违章、违规行为。5、对市场秩序、电器使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6、对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造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IOO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造内的市场

7、。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与参预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五)负责市场

8、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建造面积IO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IOOO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二)占地面积IO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三)建造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暂时有效应急措施。(一)建造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

9、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建造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第九条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者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第三章建造防火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造格局或者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

10、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者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Wei)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Wei)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

11、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者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路线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路线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暂时路线。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铝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造灭火

12、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者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造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者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第二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者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

13、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

14、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

15、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发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会萃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做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公众会萃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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