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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提升政府采购绩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管理范围】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
2、入我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第三条【政府采购限额管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累计资金数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不可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除外。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第四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依法编制、强化统筹、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相互衔接、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采购人(包括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照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经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第五条【以二上预算数”启动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人确有需要提前开展采购的,以“二上预算数”作为先行启动政府采购活动的落实依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备案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提前梳理本单位跨年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办公场地租赁、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合理统筹预算安排和政府采购项目进度,避免无预算实施采购和跨年采购项目合同支付约定早于“二上”预算申报时间。第三章政府采购前准备第一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六条【意向公开主体及渠道】采购人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集中公开。第七条【公开范围】除多频次、小额度的政府采购框架
4、协议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第八条【公开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二上预算数”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第九条【公开途径和时间】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40日内,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下称“云平台”)填报采购意向要素。各主管预算单位通过“云平台”汇
5、总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后,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予以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应当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确定公开时间。采购意向公开可以和采购需求调查同步进行。第二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在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中应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调查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
6、制度等情况开展。采购人要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对采购计划的实施作出安排,有效减少违法违规设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降低廉政风险。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内控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第十二条【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
7、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IOOO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
8、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第十四条【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规定,对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
9、当具有代表性。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编制的采购需求应有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第十五条【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内容、范围等方面。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属于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参与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
10、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第四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章节依照工作程序,列举政府采购活动操作要点,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一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十六条【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十七条【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下称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
11、则(试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深入分析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研究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和可行性,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并于部门预算下达后15天内将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
12、、达到适宜预留采购份额的比例、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原因以及是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等内容。其中,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应包含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明细等。第十九条【制定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实施方案中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采购人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明确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项目,并在实施方案中列举。其中,符合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13、采购项目),可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除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二)实施方案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一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在实施方案中将全部采购项目列入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清单。二是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将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统筹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三)其他事项。对于预
14、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的跨年项目、延续性项目,预算单位应将当年使用的预算金额纳入该年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金额和预留份额中计算比例,非当年使用的预算金额则纳入对应年份的预留份额中。第二十条【预留份额的三种措施】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15、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二十一条【给予未预留份额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
1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