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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章程系列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7933外商投资企业章程ModelArticlesofAssociationofForeignInvestmentEnterprises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由(以下称投资方),在中国湖南浏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外资企业
2、的名称为:外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国籍:第三条:投资者的名称、法定地址: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第四条: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所承担的责任以其认购的公司注册资本为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资产(而非任何投资方的资产)提出追索权,以偿付公司的债务。第五条:法人资格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权力第六条:宗旨外资企业的宗旨是:本着促进中国内地和海外对外经贸投资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国际先进和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并使投资都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经营范围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第八条:经营规
3、模在全面开展业务时,外资企业估计的年营业额为元人民币。第九条:公司的权力外资企业有权签订合同、借款以及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并为此从事所需的合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与中国境内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实体签订并履行合同;2决定外资企业职工的聘用、薪酬、奖励、处罚及解聘;3购买外资企业经营所需的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公司必需品;4获得外资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公用设施及服务;5租赁、购置或者以其它方式获得和使用办公设施;6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从事其它平衡外汇收支的活动;7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利润和其他款项以外汇形式汇出中国;8在中国境内
4、开立并保持人民币和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外开立并保持外汇账户;9获得人民币和外汇贷款;10为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投保合适的以人民币及(适当的)外币标价的保险;11为实现本企业的宗旨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其生产及经营。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并以此作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1投资方以现汇投入。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其中:第十二条验资1投资方缴付注册资本后,外资企业应礼聘一家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2外资企业收到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应向投资方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说明书;3如果任何出
5、资证明书遗失、被窃或者损毁,该投资方应即将向公司发出书面报告。公司审核报告后,应取销旧的出资证明书,并向该投资方发出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的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注册资本的转让1经审核机构批准,投资方可向任何一方(“受让方”)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外资企业的全部或者部份注册资本;2投资方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外资企业的全部或者部份注册资本后,外资企业应向受让方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收回或者更换投资方所持有的出资证明书;3除非受让方接受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其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否则不得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者任何部份的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借款外资企业可以按照法
6、律允许的方式取得人民币和/或者外汇借款。第十五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增加1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变动,必须经投资方允许和审批机构的批准,方可增加;2外资企业投资总额的变更及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转让,应在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第四章执行董事及监事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投资方将提名及任命一位执行董事,负责外资企业的政策制定及经营监督。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经再次任命可连任。第十八条在履行其职责时,执行董事应具有经理人事的严谨和审慎态度。有悖其职责的执行董事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他们仅对其故意和严重的过失负责。如果有第三方对执行董事提出诉求,公司应当就有效的诉求向第三方进行补
7、偿。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领取报酬。但这并不妨碍外资企业向执行董事支付其同时作为外资企业雇员而应得的工资。执行董事的所有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费用(诸如旅行、住宿、用餐、宴请)应由外资企业以费用发生时所使用的货币负担。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特别应决定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事务:(a)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管理机构的其他人员的任命、解聘及他们的报酬;(b)选聘和解除外部审计师;(C)批准总的外资企业策略;(d)确定和变更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及管理机构工程程序;(e)批准外资企业章程的修改或者变更;(f)批准外资企业的人事计划和福利计划;(g)借入款项及提供货款担保;(h)外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收购
8、,外资企业的分立、提前终止及延长经营期限;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股东名称:英文名称: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注:股东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名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注:股东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9、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注:股东可根据申报项目特点进行填写,要求用语规范、简洁)。第八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第十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非生产型企业可以省略
10、第八、九、十条)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外币,下同)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美元(注:币别同投资总额)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份由股东从境外筹措。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现金: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第二期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注:不分期而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第一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11、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投入;其余部份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十二条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决议第十五条
12、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第五章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
13、会(不设董事会的应设立一位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第十七条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八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注:法定代表人亦可由经理担任)o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
14、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十九条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者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
15、大事宜。第二十条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者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预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