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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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第三条坚持分类评价,正高级职称实行推荐申报制,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评价模式,在赋分量化基础上,重点关注申报对象在防汛防台、应急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技术专长、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素质。中、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在通过业务评价考试基础上,采用赋分量化方式对业绩水平和实际

2、贡献进行评价。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四条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组建水利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组建水利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宁波除外)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并对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举报进行查实、处理。第五条省水利厅在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设置省水利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前者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高级工程师推荐工作,后者负责其他省级有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高级工程师推荐工作。第六条评委

3、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高评委(含正高,下同)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中评委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根据工作需要,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议组,分类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时,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第七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相应的职称评审专家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专家库总人数按照相应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入库专家应为具有水利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的在职人员,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第八条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评委会办

4、公室负责对专家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管理,不能胜任的专家及时清理出库。第九条高评委设置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条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要求,准备相应申报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其中,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

5、管部门(水利中评委)负责受理各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规模类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申报人员,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业绩成果进行实地复核。凡是发现申报业绩有冒名或现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第四章组织评审第十四条水利正高、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应向省人

6、力社保厅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由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中评委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第十五条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第十六条评审会议召开前,根据申报人数规模,评委会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承担评审工作。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信息、评审工作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布。第十七条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需参加评审面试答辩,面试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

7、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或由评委会办公室通知其回避。第十九条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贝L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须由2/3以上委员出席投票方为有效,评审对象获得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票数即为评审通过。第二十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第二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发文公布名单,并核发电子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宁波市高评委及其他中评委参照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评审细则由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评审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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