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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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及本市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监管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各类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

2、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第三条经营者在京发行预付卡累计预收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者尚未完全兑付卡数量超过100张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预付卡发行未达到上述金额规模、发卡数量的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备案。第四条经营者应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信息及资料,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一)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

3、系方式,所属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二)预收资金累计金额;(三)发卡数量;(四)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的经营者,应提交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等)。经营者完成初始备案后,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信息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备案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

4、作出说明;(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经营者应当配合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六条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有关备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单用途

5、预付卡管理条例,制定印发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为有效解决“预付式消费退费难”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6月1日施行。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备案,具体发卡数量、金额等备案条件由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本市通过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二、办法的任务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完善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切实保护消费

6、者合法权益,科学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办法明确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需要备案的相关情形、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发展,努力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内容共8条。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备案主体及条件、具体备案要求、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监管内容以及违反法律责任等。四、办法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各类经营者适用本办法。五、单用途预付卡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

7、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六、备案标准、内容、流程(一)备案标准。在京发行预付卡累计预收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者尚未完全兑付卡数量超过100张的经营者,应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预付卡发行未达到上述金额规模、发卡数量的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备案。(二)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属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

8、门,预收资金累计金额和发卡数量。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的经营者,应提交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等)。(三)备案流程。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达到备案标准5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提交备案信息,预付卡服务系统依法公布备案的经营者相关信息。注:本办法所称累计预收资金金额”,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且在用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金额累计之和;”尚未完全兑付卡”,是指消费者尚未兑付完毕的预付卡的数量。七、施行时间及经营者备案时限本办法发布后,有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应当在达到备案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始备案。初始备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在服务系统更新预收

9、资金累计金额及发卡数量。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服务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另:根据相关工作计划安排,2023年6月30日前将有序组织办法出台前已经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且达到备案条件的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完成首次备案程序。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八、经营者需注意事项达到备案标准的经营者应通过服务系统准确、完整地提交备案信息及资料,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经营者应当配合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九、监管职责、执法及处罚办法明确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有关备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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