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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动物房管理使用条例第一条动物实验室是基础医学院科研实验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开展动物实验,并对外开放,积极为科研、医疗和教学服务。第二条开展动物实验要尊重科学,遵守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管理办法,以及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尊重实验动物的相关福利要求和伦理道德。第三条使用实验动物房需提前一周向科研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动物房使用申请表。第四条实验动物进入动物房前,应彻底清扫动物房。实验动物进、出动物房均应做好记录。第五条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动物房必须穿工作服、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污物。第六条对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建立定时喂养制度。
2、当动物逃出实验室时,应立即捕获,逃出的动物应采取安乐死处理,不得继续实验。第七条不得给动物饲喂霉变的饲料及饮用不清洁的水。更换动物笼具时注意防止动物逃逸,做好自身防护,避免被动物咬伤。如被实验动物咬伤,立即向带教导师报告,同时做好应急创面处理,严重者迅速送往医院并注射狂犬疫苗。第八条实验结束后,受试动物尚未死亡,应采用安死术处理,尸体不得随意丢弃或者出售,应用动物处理带装好,放置于A109动物处理室冷冻储存集中处理。第九条发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第十条实验人员每天定时检查水、电、温度、湿度和通风情况,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第十一条每天实验结束后及时打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并做好实验记录,锁好门窗。第十二条每周更换12次垫料及饮水瓶,更换垫料时务必先倒干净后再洗涮,以免阻塞下水道。更换的笼具及饮水瓶要及时清洗、晒干、消毒后再用;实验室每周至少消毒1次。第十三条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爱护公共设备,如空调、排风扇等,避免人为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