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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关于避免船舶滞留准备工作要点提示一、决定船舶滞留时,PSC官员一般对船舶进行检查并评估:1、是否具有有效的相关文件;2、是否配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要求的船员;3、是否能保证安全航行;4、是否保证安全装卸、运输货物及监视货物的状况;5、是否保证维持正常的推进和操作;6、是否保证必要时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灭火;7、是否保证必要时能迅速安全弃船和有效地救助;8、是否确保防止环境污染;9、是否保持足够的稳性;10、是否保证足够的完整水密;11、是否在遇险时进行必要的通信;12、是否保证船上安全的健康条件;二、属于SOLAS公约的范围发现的滞留项目:1、推进和其它重要的机器以及电器装置的失灵;2
2、、机舱不如济泊,舱底积JiUt-的出油水,机舱管路的隔热层包括排气管备油污染,舱底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应急发电机、照明,蓄电池和开关失灵;4、主辅舵机的操作失灵;5、人员的救生设备,救生艇筏释放装置的短缺、容量的不足或严重变形;6、探火系统、火灾报警器,消防设备、固定灭火系统,通风筒阀,防火档板,速闭装置等,因短缺,不符合要求或实际变形;7、甲板区域的防火设置短缺,损坏或失灵;8、信号灯,号型和声号设备的短缺,不符和要求的严重损坏;9、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短缺或失灵;10、航行操作设备的短缺或失灵;11、缺乏经改正的海图或其它对拟定航行的图书;12、货泵舱无防火通风装置;13、船员的
3、数量,构成或证书与安全配员文件不符;14、没有进行定期的应急部署演练和船员对应变部署中的职责严重不熟悉;三、属于载重线公约的范围发现的滞留项目:1、甲板和船体的外板和扶强材料存在大面积损坏或锈蚀或凹陷,影响适航行性或局部负载强度,除非进行批准的临时修理后,放行一个航次到另一港口进行永久性修复;2、认为稳性不足的情况;3、缺乏以批准的形式提供的足够的和可靠资料。这些资料能使船长能快捷而简单地安排船舶的装货和压载,并在行程各个阶段和各种变化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安全限度的稳性并避免对船体结构产生任何不可接受的应力。4、关闭装置,舱口关闭布置和水密门及风雨密门的短缺,实际上的变形或有缺陷。5、超载。6、
4、吃水标志和或载重线标志短缺或看不到读数。四、属于MARPOL公约附则I的范围发现的滞留项目:1、油水过滤器设备,排油监控系统15PPu报警装置的短缺,严重坏损或不能正常操作。2、污水舱和残油舱剩余容量不能满足计划航程的需要。3、无有效的油类记录簿。4、未经批准而安装旁支排放管路。五、属于MARPoL公约附则II的范围发现的滞留项目:1、无有效的“货物记录簿,2、运输类油物质但未满足要求。3、未经批准而安装旁支排放管路。六、属STCW公约的范围发现的滞留项目:1、船员未持有证书、未持有相应适当的证书、未持有有效的免除证书或不能提供己向主管机关申请签证的文件证明;2、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的适用安全配员
5、的要求;3、航行或轮机值班安排与主管机关对该船规定的要求不一致;4、无具备操作涉及安全航行,安全通信或防止海上污染设备的值班人员;5、在航行开始时提供的最初值班人员及后来换班的人员等得不到充足的休息或不适合值班;七、属于ISM实施范围发现的滞留项目:1、船舶没有有效的DOC符合证明副本(要附每年年度公司审核签注证明);2、船舶没有有效的SMC铅舶安全管理证书;3、DOCsSMC,船舶代管协议、向主管政府的报告中如有细节的变化(如:地址迁移),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同时相应文件必须一致;4、没有迹象表明船长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或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如:没有船舶安全管理评价报告等)或船长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严重不熟悉。山东省海丰船舶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