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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RPOL73/78附则I修正案单壳油船摘自香港海事处给IMO的通函根据MEPC.Ill(50)号通函附件I和附件H,我们高兴地通知IMO中国香港在2005年4月5日MARPOL公约修正案生效后,按照附则I第13G条和13H条所采取的允许、中止、撤消或拒绝应用相关条款的政策。所附表格详细描述了中国香港在应用第13G和13H条时允许继续运营的单壳油船和准许或拒绝单壳油船进入香港水域的政策。总体而言,我们按照附则I修正案淘汰单壳油船的规定执行,除了低于20年船龄交船日的油船继续运营超过2010年的油船。中国香港注册的单壳油船执行MARPOL附则I第13G条和第13H条的政策条款和应用MARPL0
2、73/78允许的延期13G(8)(b)&13H(8)(b)条规定的拒绝进港HKMD认可的延期13G(5)关于5000dwt及以上,仅仅满足双层底或双层边,并且载运非重油的油船。(现有的部分双壳油船)可以延期至25年交船日延期至船龄满25年之日,但是不超过2015年交船周年日13G(8)(b)(i)自2015年交船周年日13G(7)关于5000dwt及以上单边舱,并载运非重油的油船可以延期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船龄满25年之日,取早者延期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船龄满20年之日,取早者13G(8)(b)(ii)按照第13G(4)条规定的淘汰日期13H(5)关于5000dwt及以上,仅仅满足双层
3、底或双层边,并且载运重油的油船(现有的部分双壳油船)可以延期至25年交船日无延期13H(8)(b)自2005年4月5日13H(6)(a)关于5000dwt及以上单边舱,载运比重大于900kgm3但低于945kgm3原油的油船可以延期至25年交船日无延期13H(8)(b)自2005年4月5日13H(6)(b)关于大于60OdWt但低于5000dwt的单边舱,并载运重油的油船可以延期至25年交船日无延期1311(8)(b)自2008年交船周年日执行MARPOL附则I第13G条和第13H条关于单壳油船进入香港水域的政策条款和应用MARPL073/78允许的延期13G(8)(b)&13H(8)(b)条
4、规定的拒绝进港禁止进入香港水域13G(5)关于5000dwt及以上,仅仅满足双层底或双层边,并且载运非重油的油船。(现有的部分双壳油船)可以延期至25年交船日13G(8)(b)(i)自2015年交船周年日自2015年交船周年日13G(7)关于5000dwt及以上单边舱,并载运非重油的油船可以延期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船龄满25年之日,取早者13G(8)(b)(ii)按照第13G(4)条规定的淘汰日期延期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船龄满20年之日,取早者13H(5)关于5000dwt及以上,仅仅满足双层底或双层边,并且载运重油的油船(现有的部分双壳油船)可以延期至25年交船日13H(8)(b)自2005年4月5日自2005年4月5日13H(6)(a)关于5000dwt及以上单边舱,载运比重大于900kgm3但低于945kgm3原油的油船可以延期至25年交船日13H(8)(b)自2005年4月5日自2005年4月5日13H(6)(b)关于大于60OdWt但低于5000dwt的单边舱,并载运重油的油船可以延期至25年交船日1311(8)(b)自2008年交船周年日自2008年交船周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