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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乙方: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凡属乙方施工的,均由乙方承担保修义务。二、保修期1.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算2年。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三、保修责任1、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内的,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2小时内到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乙方
2、指定保修负责人,联系电话,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分包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承包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分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甲方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后相关资料交由甲方留存。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保修金计算与支付(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2)质保金待责任缺陷期满后六个月内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3)对于保修期间发生的应有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五、本工程保修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并依其解释,并遵从分包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的约定。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 日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