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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急源监控管理制度为加强重大危急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重大危急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急物品,且危急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依据我单位实际状况规定,重大危急源申报登记类型有:(一)油库;(二)排土场;(三)爆破;其次条重大危急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与监控工作。第三条对重大危急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平安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
2、后,应当依据职责分工马上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第四条重大危急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建立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档案,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制度;(三)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四)重大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五)重大危急源报表;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急源依据分级管理原则上报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急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中备案登记,同时报送有关部门。第七条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急源进行一次平安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3、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平安评估主要依据;(二)重大危急源基本状况;(三)危急、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五)重大危急源等级;(六)应急救援力气及资源评估;(七)监控措施方案;()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急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单位工作人员。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急源日常平安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把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实
4、行的应急措施。第十二条在重大危急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急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平安管理。第十三条重大危急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需马上整改;对不能马上整改的,必需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准时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马上从危急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实行有效的平安防范和监控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第十四条制订重大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需成立相应机构,每周至少对本单位危急源排查一次,建立排查台帐,每半月报安环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