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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山街道园区环境卫生整治合同甲方:津市市嘉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津市市业兵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工程地点:孟姜女大道、胥家湖路、杉堰路、新城路、 津市大道等。二、工作内容:(湖南省组织部领导调研环境卫生整治)除 草除杂、垃圾清运、管道清洗等。三、双方责任:1、乙方负责全面清理孟姜女大道、胥家湖路、杉堰路、新 城路、津市大道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它杂物等工作,并负 责扫障、美化。2、清理、清运、扫障工作中所需人力、车辆、设备、设施、 燃油料及生活开支均由乙方负责;3、
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及意外等安全事故均由乙 方负责;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居民发生的纠纷由甲方出面协调解 决;5、本工程款合计人民币31520元整(大写:叁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经甲方实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给乙方;6、乙方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对孟姜女大道、胥家湖路、杉 堰路、新城路、津市大道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它杂物等全 面清理、清运、扫障、美化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能保证工 程按期完成,甲方将酌情在工程款中扣除;四、付款方式:经甲方实际验收合格后,据实进行支付。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完工付款后自 行终止。甲方:乙方:代表:代表:2023年
3、5月8日打草:3人X300元/天=900元小工:5人X150元/天=600元小计:1850元二、津市大道(打草机含油费)打草:5人X300元/天=15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1辆X350元/天=350元小工:8人X150元/天=1200元小计:3050元三、胥家湖路两侧(打草机含油费)打草:12人X300元/天=36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2辆X350元/天=700元小工:15人X150元/天=2250元小计:6550元四、杉堰路两侧(打草机含油费)打草:6人X300元/天=18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1辆X350元/天=350元小工:8人X150元/天=1200元小计:3350元打草:15人X30
4、0元/天=45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3辆X350元/天=1050元小工:16人X150元/天=2400元小计:7950元六、利尔生物支路(打草机含油费)打草:8人X300元/天=24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2辆X350元/天=700元小工:10人X150元/天=1500元小计:4600元七、建筑垃圾清运挖机、铲车调运费500元铲车:铲车3小时X300元/小时二900元挖机:铲车4小时X230元/小时=920元小计:2320元合计金额:29670元验收人员:打草:4人X300元/天=1200元小工:6人X150元/天=900元小计:2450元二、津市大道(打草机含油费)打草:6人X300元/天=1
5、8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1辆X350元/天=350元小工:8人X150元/天=1200元小计:3350元三、胥家湖路两侧(打草机含油费)打草:12人X300元/天=36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3辆X350元/天=1050元小工:15人X150元/天=2250元小计:6900元四、杉堰路两侧(打草机含油费)打草:6人X300元/天=18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1辆X350元/天=350元小工:8人X150元/天=1200元小计:3350元打草:15人X300元/天=45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3辆X350元/天=1050元小工:18人X150元/天=2700元小计:8250元六、利尔生物支路(打草机含油费)打草:8人X300元/天=2400元车辆清运:手拖车2辆X350元/天=700元小工:10人X150元/天=1500元小计:4600元七、建筑垃圾清运挖机、铲车调运费500元铲车:铲车4小时X300元/小时=1200元挖机:铲车4小时X230元/小时=920元小计:2620元合计金额:31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