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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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和失业登 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 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 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 作,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 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以及会计师

2、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 类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台湾、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办法,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 管其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经办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负责就业和 失业登记具体业务经办或管理监督的机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就业和 失业登记工作的业务经办和管理监督。(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 (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 登记的业务经办。(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

3、,可以负责残疾劳动者就业 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业务经办。第五条【证卡合一】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 工作,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 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享受 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凭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信 息管理系统。已发放尚未失效的就业创业证继续有效, 可与社会保障卡同时使用。劳动者确需提供就业创业证作为办事凭证的,可登录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或到经办机构打印电子 证照。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六条【登记条件】处于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 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4、实现就业后,可以办理就业登记。第七条【单位登记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由用人 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注销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 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无需为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但应 按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用工情况。第八条【单位登记方式】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实行社保登 记和就业登记统一办理。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视同办理用人单位信 息登记;按规定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视同变更或注 销用工单位信息登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任一险种)增员登记的,视 同为相应

5、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所有险 种)减员登记的,视同注销相应人员的就业登记。第九条【个人自愿登记】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 形式实现就业的,由本人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但自主 创业且在其创业主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 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第十条【个人登记方式】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 办。城乡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一经办机构现 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 道办理。第十一条【承诺制办理】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 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

6、 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等,下同),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内 容、就业时间、就业地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 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于受理后1个工作 日内办结。第十二条【个人变更注销】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可向任一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注销本人的就业登记。第十三条【主动注销的情形】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数据核查 比对机制,通过比对社保、公安、工伤鉴定、残疾人、征兵、 教育、司法等数据掌握劳动者状况变化,发现登记就业人员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注销其就业登记:(-)已登记失业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四)已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第十四条【告知义务】经办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就 业登记的办理、变更、注销情况和原因告知劳动者本人,但 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五条【登记条件】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处于劳动年龄内和无业状态,有劳动 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本章所称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 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第十六条【登记渠道】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城乡劳动者 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一经办机

8、构现场办理,也可以 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第十七条【承诺制办理】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 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失业 原因,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不予登记的情形】经办机构应综合运用社保、公 安、工伤鉴定、残疾人等数据作好核查比对,经核查发现劳 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登记:(-)不处于劳动年龄内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均非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的;(四)正在就学或服兵役的;(五)正在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六)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创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七)故

9、意虚构登记信息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加失业保 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等理由不予登记。第十九条【线下办理】劳动者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失业登记 的,由该经办机构负责业务受理。登记完成后,经办机构应 当引导劳动者从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选择一 地作为就业服务接受地,由该地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 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该劳动者的后续就业服务管理。第二十条【线上办理】劳动者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 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当从户籍地、常住地、 就业地、参保地中选择一个经办机构,由其负责业务受理。 登记完成后,由该经办机构作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该劳动 者的

10、后续就业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办理时限】经办机构应于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 3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二条【视同失业登记】劳动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实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导入失业登记系统。视同办理 失业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作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该劳动者的后续就业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变更服务管理机构】失业登记注销前,劳动者 可以向原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其户籍地、常住地、就 业地、参保地中重新选择一个经办机构作为新的服务管理机 构。第二十四条【数据移交】经办机构与服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 或服务管理机构需变

11、更的,相关机构应当做好数据移交工作。第二十五条【自愿注销】劳动者可向任一经办机构申请注销 本人的失业登记。第二十六条【主动注销的情形】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二)创办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三)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省)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各地不得简单以劳动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无法取得联 系或未办理续期为理由,注销其失业登记。第二十七条【告知义务】经办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 失业登记的办理、注销情况和原因告知劳

12、动者本人,但移居 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查询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便 捷的就业登记信息网络查询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查询服 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保征缴机构的业务协同 和数据共享,及时共享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第二十九条【失业帮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劳动者办 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主 动联系,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 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 能水平、就业意愿,介绍后续就业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 等

13、信息;(二)介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 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 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 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 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 并回访求职结果;(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 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 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五)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

14、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 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 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I, 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 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 r2e .文直/(六)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 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第三十条【定期联系制度】各地要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 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蛰等方式对登记 失业人员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就业失业情况,并做好调查 记录。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就业 和失业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

15、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劳动年龄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动年龄,是指年 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业务统一】全省建立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一 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实时 运行,统一提供本省就业和失业信息数据的维护、查询、比 对、分析、储存、备份以及接口等服务。全省一体化信息管 理平台上线前,部分条款内容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 可以暂按该地区原操作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特别情形】东莞、中山市镇街一级的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担本办法规定 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 使的职能和职责。第三十五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Il月1日起施 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 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 125号)废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 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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