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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12345678910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日期依据理由新法实施,原规定 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水利基金办关于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1999/5/18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吉地税函(2001)70号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场经济和转变政府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职能、简政放权要求。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场经济和转变政府吉
2、地税发(2007)102号职能、简政放权要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0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函(2009)9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3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92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
3、08)15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63号新法实施,原规定2008/10/7废止。规定的事项及任务2009/10/20已完成。2009/8/212000/7/242004/8/19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2008/12/29政策执行到期。新法实施,原规定2009/2/10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2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71头八711废止。吉地税发(2008)3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13
4、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14办法吉地税发(2009)9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有15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30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16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32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17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6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8吉地税发(2004)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19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
5、)2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2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6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21知吉地税函(2004)10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2吉地税发(2005)11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23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23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24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28号2008/11/28越权解释税法。,新法实施,原规定2009/5/21废止。2000/1/1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2000/12/15越权解释税法。2003
6、/6/132004/1/72004/3/122004/6/7越权解释税法。越权解释税法。越权解释税法。越权解释税法。2004/12/29越权解释税法。2005/12/27越权解释税法。2006/3/162006/3/29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2006/6/2越权解释税法。越权解释税法。新法实施,原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吉地税发(2006)5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_.26吉地税函(2007)40号2007/3/21越权解释税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
7、保障部关于下岗失.,新法实施,原规定27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9号2006/3/7废止。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新法实施,原规定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0/12/30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法实施,原规定29吉地税计字(1998)272号1998/9/29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一“、-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有关邮电通信行业使用地税发票的规定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吉地税发2.通知第八条废止,修改为“用1统一发
8、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2003/11/12(2003)129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知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1.方案第一条及附件中有关邮电通信业推广税控盘的规定废止;2.方案第一条第(一)项中“我省从事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纳税人均须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地税发广应用税控盘”废止,修改为“对新设立的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自2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2008/11/24(2008)115案的通知号愿原则购买使用税控装置:对税控装置用户使用期限已满的税控装置,不能继续使用的,按照自愿原
9、则购买更换新的机具。”3.方案第二条第(二)项中“纳税人领购税控盘同时领取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废止,修改为“领取税控装置用户注册信息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32009/2/5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4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2009/2/20通知士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有关开口地票限额变更即时生效由县(市、区)(2009)22D局审批”事项废止,修改为“加强日号常管理”。吉地税发办法第二条有关为邮电通信业提(2009)33供税控装置的规定废止。号方案第二条第(二)项行业类
10、别中有关邮政业、电信业的规定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5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2010/5/12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地税发方案第二条第(三)项有关邮政(2010)145业快递业务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规定号废止;方案第三条第(一)项有关邮电通信业发票开票软件修改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有关邮电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62010/11/1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通信业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号第(三)项有关邮政业快递业务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规定废止。第九条第一款“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7个体工商户
11、税收定期定额征2011/3/4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N八”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税务局公告纳税定额表。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2011年第3口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号营额、所得额(此经营额、所得额可以为预估数)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8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2008/4/8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9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2009/7/8知1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1993/2/7吉地税发第七条关于法院判决计税依据的规定(2008)38号废止。吉地税发(2009)117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废止。号吉税地字第六条废止。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2、(1993)第2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112007/6/20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 77附件废止。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12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2008/2/3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13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2008/2/26缴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14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2009/1/21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15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2010/3/4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1620
13、10/7/16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8) 8第一、二、三、四条废止。号吉地税发(2008) 15 第一、 号吉地税函(2009) 20第一、号吉地税函(2010) 9 第一、 号吉地税函(2010) 47第一、号二条废止。二、三条废止。二条废止。二条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172000/9/14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吉地税个所“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字(2000)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256号的规定废止。“目前,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吉地税个所暂定为
14、每月86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18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2000/10/19字(2000)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270号的规定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上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也兄发192002/12/24(2002)17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l问题的通知工资支出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 扣除,请认真参照执行。”的规定废 止。“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 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 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 的规定废止。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2006/8/8吉地税发第一、三、四、五条废止。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