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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听课制度一、学习性听课1、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在本课程有课期间必须参加学习性听课(包括理论和实验);2、讲师每学年听课不得少于10学时;3、要求听课教师备有听课笔记。二、指导性听课1、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学时;2、教师首次讲课或讲授新教材、新内容,本教研室必须组织听课;3、要求备有听课笔记,每次听课后必须向讲课教师提出指导性评价。三、检查性听课1、正、副书记以及正、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2、教学管理科室正、副科长、各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3、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大学三级听课记录册,并向教师提出评价意见。对讲课效果好的教师应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教学经验。对讲课效果欠佳的教师要及时指正他们的不足,并采取帮助措施,促其提高。四、听课要求听课重点为本科生课程。听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1、教师讲课与学生听课和出勤的基本情况;2、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3、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教学后勤工作中的其它问题。五、听课管理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学校发放的大学三级听课记录册。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教学管理科正、副科长的由教学管理科保存;各教研室正、副主任的由教研室保存。听课领导在听课的基础上,应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