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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一、规范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适用于药剂科药师。二、在药品调剂室工作的药学人员,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经药剂科组织的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药剂科授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三、对给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医院以文件方式下发到各科室,药剂科按照是否有调剂资格安排工作。四、监督管理(一)药剂科加强处方质量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二)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的,药剂科应进行有效干预,不按规定调配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与一定的处罚。(三)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剂资格
2、由药剂科予以取消:1.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2 .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3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5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6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7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8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