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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办案能力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一、建筑房地产律师业务和承办律师的界定本标准所称建筑房地产诉讼、仲裁案件,包括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建筑房地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等案由项下与建筑工程、房地产业务相关联的纠纷。本标准所称建筑房地产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本标准所称承办律师,是指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常年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载明的服务律师。二、办案能力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一)诉讼案件.计分标准1.l案件适用仲裁普通程序的,计5分。1.2案件适用
2、仲裁简易程序的,计3分。1.3 案件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计2分;1.4 案件适用诉讼简易程序的,计3分;1.5 案件适用诉讼普通程序的,按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2)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3)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8分;(4)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10分。1.6对相同类别(相同原告或者相同被告)的商品房合同纠纷且仲裁/诉讼争议相同的案件,计分案件数量不超过3件。1 .7代理案件取得完全胜诉的,案件每个程序增加1分;部分胜诉的案件,案件每个程序增加0.5分。注:完全胜诉的案件是指支持己方全部请求或者驳回对方全部请求。包含
3、支持己方全部请求但支持金额与请求金额单项调整在20%以内的情形。1.8诉讼或仲裁中,和解、调解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的,仍以上述标准计分。2 .计分依据2.1 参评律师提交参评前三年已结案或者正在承办的建筑房地产业务领域诉讼案件参加评价计分。2.2 诉讼案件:提交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定书;尚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案件,提交法律服务合同、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客户)开具的发票存根及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3除提供裁判文书外,参评律师无法提交法律服务合同或发票存根的,应当提交两份以上非律所/当事人出具且足以证明参评律师提供了该项法律服务的证明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作为计分依据
4、。2.4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须提交重大影响力证明材料,报省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作为计分项进行评审。2.5若计分项规定有计分条件要求的,参评律师除按照前述要求提交计分依据外,应当提交满足计分项计分条件的证明材料。(二)非诉讼案件1 .计分标准1.1 为建设工程、房地产企业提供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相关(区别于公司法、劳动法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数量及以下标准计分:(1)为一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计3分;(2)为中国500强(参评时标准)提供法律服务的,计5分;(3)为世界500强(参评时标准)提供法律服务的,计10分;(4)参评时提供法律服务不足一年的,按上述标准
5、的50%计分。1 .2为建设工程、房地产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相关(区别于公司法、劳动法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按专项法律服务数量及以下标准计分:(1)为一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计3分;(2)为中国500强(参评时标准)提供法律服务的,计5分;(3)为世界500强(参评时标准)提供法律服务的,计10分。2 .计分依据2.1 参评律师提交参评前三年已结案或者正在承办的建筑房地产业务领域非诉讼案件参加评价计分。2.2非诉讼案件:提交企业主体信息/资质、常年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客户开具的收费发票存根。2.3参评律师无法提交法律服务合同或发票存根的,应当提交两份以上非律所/当事人出具且足以证明参评律师提供了该项法律服务的证明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作为计分依据。2.4若计分项规定有计分条件要求的,参评律师除按照前述要求提交计分依据外,应当提交满足计分项计分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