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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使用执法音像设备,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减少行政争议,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水利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浙江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所列执法事项时,应当使用执法音像设备进行音像记录。第三条水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第四条使用执法音像设备进行记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五条使用执法记录音像设备进行记录时,执法人员一般应事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
2、将全程音像记录,并文明规范使用执法行为用语。第六条执法音像设备的使用机构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配备的执法记音像记录设备,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设备,严禁私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七条使用执法音像设备的执法人员,负责对执法音像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进行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执法机构确定的人员归档保存。第八条对执法记录音像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记录的内容。第九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十条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予以配合,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第十一条不按规定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私自使用、处理、公开执法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