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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经第一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教学工作委员会是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实现医院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而成立的。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教学咨询与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受院长委托,提出并实施医院临床专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增强我院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医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为创建临床学院发挥积极作用。第一章职责第一条参与医院重大教学改革决策,向院长及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医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意见和建议,在检查与评估基础上对教学管理做出权威性宏观评价。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院教学工作(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评价
2、与教学奖励、实习生与见习生管理等)和相关工作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后作出决议。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参加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督导、评估等工作,对所承担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和口头报告。第四条协助教学主管领导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临床医学教育教学及管理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第五条对改革临床医学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对医院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第六条参与审议、评定教学督导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七条负责医院教学相关岗位聘用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八条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第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
3、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为人师表;积极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保证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听取教育教学工作汇报,协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工作任务。第二章组织第十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10-15人。委员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第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申请,各教研室推荐,经临床教学部资格审查后报院长履行有关批准程序。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不能履职一届任期人选,不具备申请
4、资格,因调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自然免除职位。第十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酝酿后表决。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可有效。第十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如多次(每学年二次以上)无故不出席会议,自动取消委员资格。由临床教学部按条件遴选其他人选。第十四条每年定期在八月(听取和研究临床部及教研室学年工作总结及计划,讨论教学改革等重要工作)、元月(审议临床部提交的教学经费预算及上年度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讨论师资队伍建设及用人计划)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二次,如遇重大议题可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第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临床教学部。第三章纪律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按规定予以回避。第四章待遇第十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优先被推荐作为各教育学术组织后备人选的权利。第十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两年参加一次教学相关学术活动。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条本章程由临床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