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E-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24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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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分类号】【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父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类【文号】汇发(2OO9)3O号【题注】【正文】为实行、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淌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依据中隼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刚好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2、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刚好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活动,规范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依据中隼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境外干脆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干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全部权、限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

3、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干脆投资。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干脆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常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干脆投资状况,对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干脆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次章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状况。第七条境

4、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获得境外干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状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干脆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假如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供应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状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干脆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干脆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

5、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状况。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凭境外干脆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干脆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干脆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干脆投资外汇资金总额。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状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干脆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干脆投资所得利

6、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干脆投资活动办理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状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状况办理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干脆投资外汇备案手续。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缘由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干脆投资主管部

7、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可以依据中隼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干脆投资企业供应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父外汇资金的收付。第三章境外干脆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第十三条境外干脆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须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干脆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

8、,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进行境外干脆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供应服务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干脆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干脆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干脆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干脆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干脆

9、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运用书面承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干脆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干脆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刚好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总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第十六条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干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

10、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如确因前期工作须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四章境外干脆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干脆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常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确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父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干脆投资利润人账或结汇手续。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

11、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依据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依据有关规定干脆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将其境外干脆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第五章附则其次十条境内机构(金融机构除外)应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规定参与年检。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干脆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与外汇年检。其次十一条境内机构在香港特

12、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干脆投资的,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其次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干脆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三条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干脆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外汇登记等业务,应按相关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境外干脆投资项下外汇收支信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反馈。其次十四条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说明。其次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其他规范性

13、文件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1:境外干脆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境内机构名称(盖章):I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联系地址:I联系人及电话: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拟投资的境外企业或者项目名称:境外干脆投资合资合作伙伴名称:投资性质: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境外制造加工项目境外I科技研发项目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其他投资地区:口港澳地区港澳以外的其他亚洲国家及地区北美洲中美及南美洲欧洲非洲大洋洲I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总额及币种:其中:股本金投资金额及币种:其他类型的全部者权益投资金额及币种:.股东贷款投资金额及币种:股东贷款期限及年利率: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的出资方式,

14、包括: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境内实物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境内权益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其他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境内机构境外干脆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外解决:(金额及币种)其中:利润再投资:其他:境内汇出: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其他:已汇出的前期费用:声明:本单位在申请表中填报的内容真实、精确。照实际状况与I上述保证事项不符,我单位愿担当相关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年月日附件2:废止文件书目1、关于发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0汇管投字第381号)2、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1993年9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

15、布)3、关于对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书面结论统一规范的通知(91汇管投字第434号)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法的补充通知(95汇资函字第163号)5、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汇发199928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34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33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2327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2347号)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供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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