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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项目名称泉州市海丝堡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吨保利龙大板、200吨成型保利龙项目审批文号泉港环监审2020-8号审批时间2020年2月11日环保部门批发内容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报告表所做评价,要求如下:一、项目位于普安工业区,系租赁福建省鑫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建设规模为年产200吨保利龙大板、200吨成型保利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和改变生产工艺。二、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近期经“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灌溉,远期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
2、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三、项目烘干房密闭、微负压设置,采取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发泡、成型、烘干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表9标准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标准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标准。四、项目应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加强对噪声源的噪声控制
3、,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五、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外运,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应执行转移处置审批制度及“五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严格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六、项目应加强对原料的管理,落实事故风险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七、报告表标定SO2WO.117t/a、NoXWO.468ta、非甲烷总烧排放量0.1328ta,建设单位应在投产前取得SO2、NOX总量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非甲烷总烧排放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得投入运行。八、该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