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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盟农牧局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手册(2023年)一、工作指引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2 .农药监督检查3 .肥料监督检查4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5 .兽药监督检查6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7 .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监督检查8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9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10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检查IL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业执法监督检查二、行政检查流程图一、工作指引第一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2、控制体系。2 .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记录建档情况。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记录档案,填写是否完整、规范。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是否有违规使用农药的情况。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药的情况。(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3、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第二章农药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农药监督检查三、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 .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1)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2)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2 .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1)检查农药经营门店采购农药是否查验产
4、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2)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3)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4)检查农药标签是否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5)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6)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行为。(7)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是否建立农药包装废
5、弃物回收台账。(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双随机检查三、检查依据(一)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第三章肥料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肥料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 .肥料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检查肥料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
6、执照。2 .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检查肥料产品是否依法登记或备案;检查肥料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双随机检查三、检查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第四章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 .种子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I)检查种子农资经
7、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2)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是否备案。2 .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1)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引种品种和区域是否在当地省级备案。(2)检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依法登记。(3)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4)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5)检查种子标签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6)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检查
8、方式:现场检查、双随机检查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改)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杆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兽药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兽药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 .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2 .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兽药经营许可证。3 .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按兽药管理规范(GSP)上传。4 .检查兽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兽药是否能通过兽药系统平台查询。5 .检查兽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兽药标签说明是否规范。(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双随机检查三、检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第六章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 .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2 .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符合开办条件。3 .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按饲料管理规范经营。4 .检查饲料经营门店经营的饲
11、料标签说明是否规范。5 .检查饲料经营门店经营的饲料是否按要求存储。(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双随机检查三、检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章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三、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 .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 .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4 .检查生猪屠宰活动有关
12、的场所、设施、屠宰工具和设备。5 .检查生猪屠宰场所的卫生防疫条件。(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双随机检查三、检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
13、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八章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一、事项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及经营条件;2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3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场所动物防疫情况;4 .检查是否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5 .检查是否有与动物诊疗
14、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6 .检查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双随机检查。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九章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三、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1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违规销售;3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种畜禽标识(种畜禽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1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4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是否违规发布广告;5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种畜禽是否符合种用标准。(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双随机检查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第十章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事项名称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式(一)检查内容。查看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收购交接单、生鲜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