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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学字(2023)2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违纪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
2、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条提出处分建议和解除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凡属教学培养方面的,本专科生由教务处提出,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凡属治安和秩序管理方面的,由保卫部提出;凡属宿舍管理方面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其他方面的,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各提出处分建议和解除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应当按本规定程序进行。第二章调查与取证第六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或者责成学生所在教学培养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及时收集证据,核对学生信息。第七条如证据中包含当事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材料,应当将实施经过进行详细说明,
3、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八条如证据中包含调查笔录,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由各教学培养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各教学培养单位取证结束后,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所有证据,送处分建议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
4、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意见送达学生本人,送达程序见第四章。学生在收到处理、处分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辩材料,超过三个工作日即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涉及学生XX的处分,要有*参加),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第十二条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有关管
5、理规定提出处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三条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意见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签发,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签发,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到校长办公室统一行文,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教学培养单位、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十四条处分决
6、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送达程序见第四章),其他三份分别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及学生档案部门存档。第十五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前,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由被处分学生所在教学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处分决定书,本专科生送学生工作处(部)归入学生档案,研究生送研究生院(部)归入研究生档案,并分别记入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诚信档案。第四章送达与备案第十六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十七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会同教务
7、部门报北京市教育会备案。第五章申诉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会(以下简称申诉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关的相关校领导、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教务处、处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教师以及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会下设办公室(本专科生设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设在研究生工作部),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申诉会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第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8、向申诉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诉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第二十一条申诉会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申诉会会议,处理学生申诉。第二十二条申诉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申诉处理会认为必要的,
9、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下列复查处理意见:(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第二十三条申诉会根据复查处理意见或相关研究结论做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程序见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诉会提出申请。申诉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10、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会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其他形式在我校学习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生、来校交流学生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训、进修、交流等,责令离校。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教务处、保卫部、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修订)(学字【2023】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