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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院级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院级立项课题的管理,保证纵向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研究经费的有效使用,促进我院教师科研能力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实施的院级教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第三条院级教科研课题面向全院教职工,鼓励大家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重点扶植与学院发展直接相关的重点教科研课题。第二章课题申报第四条学院院级课题每12年组织一次,年底由科研处下发下一年课题指南。院级课题依据课题性质不同,设社科类课题、科技类课题。一般课题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为1年,部分重点课题的研究周期为12年。第五条院级课题的申报资格和条件(一)院级重
2、点资助课题限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申报,且必须是参与过院级(包含院级)以上课题研究的课题负责人。一般立项课题的申报面向全体教师。(二)科技类课题重点支持与企业合作研究的课题(以合同为准);重点支持旨在解决学校基地建设、管理系统开发、实验设备开发与改变等方面的实用性课题。社科类课题重点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课题。(三)课题申请人当年申报院级课题不得超过2个,一人参与的课题不得超过3项。择优选用课题组科研能力强、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立项。(四)已有院级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课题。(五)凡已争取到国家、省、市等资助的项目,申报院级课题不得超过1个。第六条课题申报时,原则上应先进行查新
3、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申报课题含已申请专利技术或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将被列为优先支持课题。第七条院级课题的申报程序(一)申报者按要求填写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二)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部(部门)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加盖部门公章。(三)经系部(部门)审核过的申报材料,由部门报送科研处,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第八条课题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科研处对申报课题进行汇总和初审,经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
4、课题,由科研处汇总,正式下达文件。第三章课题实施及中期管理第十条院级课题中期检查由科研处统一布置。第十一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成果、预期完成时间和成果、需解决的问题。第十二条课题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科研处批准。第十三条凡中期检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课题,给予撤项。(一)课题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二)课题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承担人或研究内容。(四)由于课题组内部原
5、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第四章课题成果鉴定、验收第十四条院级课题由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专家一般由科研处聘请,也可由课题组聘请,但须报科研处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所在课题组课题的评审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专家组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第十五条课题成果鉴定所需材料。课题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课题研究报告一式两份。(二)成果材料:包括样机、专著、论文、调查报告、案例、教材、有价值的资料集、工具书、软件、光盘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确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三)重点立项课题必须在省级以上期刊至少发表2篇,一般立项课题至少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
6、发表的论文关键词、内容要与课题高度相关。对于成果形式为应用性成果的课题,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第十六条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课题,按如下方式处理:(一)由于特殊原因,院级课题不能按期完成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方可延期,但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的课题不能通过鉴定的,作撤项处理。(二)院级课题正常结题时未通过鉴定的,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第二次结题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与下一年度课题同时结题,第二次结题仍未通过鉴定的,作撤项处理。(三)第二次结题的课题主持人在课题结题以后的下一年度中不得申报院级课题。(四)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课题主持人
7、提出撤销项目的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并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级领导批准,方可撤项。(五)对于擅自中止课题研究、不能完成院级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院级课题,学院也不推荐其申报其它级别的院外课题。第十七条在专家验收的基础上,经科研处审核确认,由学院颁发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鉴定证书。第五章课题经费管理第十八条院级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可以申请使用课题经费,课题鉴定之前,课题经费的使用不超过总额的三分之二,课题成果通过鉴定,成果资料上报给科研处后,方可报销剩余经费。凡无法结题或无法通过结题鉴定的,或经过延期还不能结题的,课题自然取消,追回课题经费。第十九条院级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完成课题研究工作,主
8、要由课题负责人和科研处批准使用。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翻译费,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二)调研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三)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四)论文版面费: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不得超过20%。(五)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用来支付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的加班费、参加项目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劳务费(含专家咨询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虬(七)院级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支出招待费。(八)仪器设备费及实验材料费。包括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费、样品检验费等。院级课题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均以学院现有的条件为基础。第二十条课题经费的报销。课题经费获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分配“科研经费使用账号”。课题经费一般由课题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科研主管院领导签字报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