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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税额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某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某区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第三条某某区建设行政部门(城管大队)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某某区交警、交通局、稽查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某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大队)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报某某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
2、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合理收费,诚信纳税,公平竞争。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加入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协调和自我管理。第二章劳动证照管理第七条出租汽车营运必须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未经营资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业务。第八条某某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办法和经营权的使用期限由某某区出租车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竟得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价款后,出租汽车高度重视部门应当及时核发经营许可证。第三章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第十条新增加的出租汽车必须是三厢轿车,货车等其它未加入出租车公司的车辆不准从事客运出租经营业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必须符合
3、下列营运规定:(一)整车技术性能经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二)前国门餐桌有出租汽车名称或标记;(三)车顶上将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制的出租标志灯;(四)在前风档下班的侧工作台固定服务监督卡;(五)禁止随意粘贴规定之外的广告和宣传品。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及时更新车辆。经营权期满后,经营者如需继续经营,必须重新申请,未依法重新申请经营权款获得经营权,不得重新经营。经营权重新申请条件:1、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年投诉率未超过3次。3、服从高度重视部门和公司管理。4、未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一项以上的经营者。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必须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指导
4、下进行;经营者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凡违反本规定私自转让的,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取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转让双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汽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三)无人才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四)持有本地常住户口。(五)遵纪守法,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第十五条经营者雇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六条经营许可证、服务资格证营运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自动失效,经培训合格方可营运,情节严重者取消营运资格。第十七条驾驶员每日
5、出车前、收车后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服务设施、车内卫生、车辆消毒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营运证照。(二)出租汽车要在乘降点允许乘车的路段乘客。(三)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四)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五)乘客租车前往镇外,驾驶员必须办理出城登记。(六)拾到乘客遗失的钱物,应当及时交还乘客或者交到有关部门处理。(七)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行使过程中不得接听、拨打手机。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公里运价,不得擅自提价和改变计费方法。出租汽车租费标准,确需
6、调整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公布执行。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被投诉人对投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检查出租汽车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或者扣车。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急、助人为乐且影响较大的,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章出租汽车公司第二十四条某某区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管理,出租汽车公司必须是
7、正式注册的企业,并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健全营运安全、客运服务、奖惩等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二)组织经营者、驾驶员进行业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三)协助调查,处理乘客的投诉。(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提供周到的服务。(五)督促经营着和驾驶员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车内外清洁。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与经营者和驾驶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公司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报出租办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权的机动车辆从事客运业务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暂扣车辆,并处3000元以上IOo
8、O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安装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张贴出租汽车标志假冒出租汽车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处3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货车等未获得出租客运经营权的其它机动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处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暂扣营运证30日,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计违规一次。(一)未按规定安装营运设施的;(二)车内营运设施破坏、污损、不宜载客仍投入营运的;(三)车容不整洁,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的;(四)未在规定的位置放
9、置服务监督卡的;(五)未接受车况检验的;(六)营运中不携带营运证照的;(七)乱贴广告、宣传品的;(八)拒绝载客的;(九)故意绕道行驶的;(十)故意刁难、辱骂乘客的;(十一)擅自提价的;(十二)拾到乘客遗失的钱物不交还乘客或者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十三)拒绝接受管理区管委会下达的抢险救灾紧急任务的;(十四)途中强行甩客、宰客的;(十五)以不正当手段逃避工作人员检查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年内累计违反上述5次的取消其经营权。第三十一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各种税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税费的1%的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取消其经营权。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公司疏于服务质量管理,所属出租汽车6个月
10、违规车辆台次达到该公司车辆总数10%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利用承租汽车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公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