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传达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会商精神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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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传达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会商精神的通知(珠中法会(2023)4号2023年6月21日)球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中法会20234号关于传达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会商精神的通知各基层法院、市中院各部门、珠海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破产办理质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经会商决定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以切实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将会商纪要传达如下,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

2、中心支行关于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的会商纪要附件珠海加I级人民泅院中国人民银行跟则冲心支行关于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裁通事务机制的会商纪要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破产工作办理效能,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在2021年1月29日签署关于提升破产办理质效合作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

3、作共建破产财产“多轮查封一裁通”事务机制取得共识,达成本会商纪要.一、依法保障管理人履职尽责(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负责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银行机构协助的,银行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依法保障管理人正常履职。(二)管理人线上或线下办理有关破产企业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查询、司法冻结状态查询及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注销等业务,视同破产企业自行办理。原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事项,可以由管理人办理。需要破产企业盖章的,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二、共建便利的管理人查询工作机制(三)全市各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查询业务办理机制,设置专人专岗

4、负责,为管理人提供便利化查询渠道C管理人应持以下材料查询破产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资金账户信息:1.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查询申请书;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复印件1份);3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复印件1份);4 .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破产管理人盖章)、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四)需要查询破产企业出资人、对外投资公司、关联企业、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名下资金账户信息的,管理人可持上述第(三)项查询申请材料和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到银行机构申请查询。三、共建“多轮查封一裁通”工作机制(五)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

5、院可以通过线下窗口、线上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点对点”或“总对总”平台向银行机构送达破产案件相关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破产企业资金账户冻结、解除冻结、扣划等业务,银行机构应配合法院及时予以办结e(六)破产企业的资金账户被相关冰结单位多轮冻结的,管理人或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相关冻结单位限期解除冻结。5 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除冻结的,不影响管理人按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向银行机构送达一次性解除其他冻结单位全部冻结、轮候冻结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机构收到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不对司法文书进行实质审查,直接按法

6、律文书内容予以办理。四、其他(八)本通知所称破产企业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九)本通知所称冻结单位,是指珠海市两级人民法院,包括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十)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通知执行。(十一)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财产冻结、解除冻结、扣划过程中遇到需要协调的问题的,应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执庭,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指定支付结算科负责牵头处理与破产财产冻结、解除冻结、划拨相关的事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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