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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家保密法、xx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X政办(2020)14号)、XX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X政办(2021)56号)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保密单位和政务公开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由国家保密局会
2、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七条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第八
3、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机关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四)一般信息公开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重大敏感信息公开由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审查批准。第九条由不同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
4、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二条在政府信息产生或审签时,应该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第十四条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可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处理方法。第十五条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提出申请,并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