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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服务运维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集镇生活污水治理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考核,确保已建成的集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是指XX镇集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的项目。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按法定程序和途径取得XX镇集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权并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的机构。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XX镇集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组织管理、硬件配备、日常运维、质量保障以及故障处置等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要求第五条第三方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
2、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培训、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日常巡查故障处理、档案收集等相关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备专业运维技术人员负责运维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配备乡镇运维负责人1名;(2)监控平台及资料信息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3)专业维修人员不少于1名;第六条第三方运维单位必须按照省、市、县要求,进行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质检测、在线监控、安装现场监控设备,检查各站点的联网数据情况。同时配备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专用设备,运维常年备有充足的各种耗材备品、备用整机和关键部件,能确保备品备机及时更换。第七条运维单位要建立本镇集镇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信息库。主要内容为项目信息资料和
3、队伍人员资料。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工程验收移交资料、集中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受益农户基本情况、日常运维巡查资料、故障处理资料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等。队伍人员资料,包括管理人员资料运维人员资料、巡查人员资料等。第八条运维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要定期开展终端处理设施的水质水量检测,对所有终端设施每月检测1次,检测内容包括进出水水量及水质,水质检测指标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终端出水水量水质必须达到省市县相关要求,相应指标参照XX省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标准。第九条每月至少开展2次现场巡查,按要求对集镇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备、人工湿地等)、监控设施
4、(流量计、视频监控、动力设备状态监控、数据采集传输仪)和监控平台(系统软件、硬件等)进行检查、测试、清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做好巡查记录。第十条运维单位应设立并公开应急投诉电话,能够及时响应公众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投诉,对通过在线监测平台发现、镇书面送达以及运维工作群反馈的异常情况,要求在1小时内响应、运维人员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对一般故障要求24小时内恢复并正常运行,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故障,要求在72小时内恢复并正常运行。第十一条第三方运维单位在运维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好各种档案资料特别是日常巡查、故障处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总结,每月25日前,向XX镇集
5、镇居委会提交运维情况自查报告,每半年和年终,向镇城建办提交半年度和年度运维报告第四章考核的组织第十二条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单位,每年考核1次,考核为镇级考核,考核工作由XX镇集镇生活污水治理运维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实施。第十三条考核采取百分制,得分90分(含)TOO分为优秀,得分85分(含)-89分为良好,得分80分(含)-84分为合格,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第十四条考核等次与运维费用支付挂钩,优秀等次的按照合同价100%支付运维费用,良好等次的按照合同价95%支付运维费用,合格等次的按照合同价90%支付运维费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并取消其在本镇范围内的集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资格。第十五条对纳入运维范围,被省、市、县检查认定为运维不到位,在年度考核中分别予以10分/次、8分/次、5分/次扣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或省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有新的调整时,本办法将按新要求重新修订。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