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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充电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学生电动车充电问题,排除安全隐患、美化校园,方便学生的生活。经学校讨论决定,在和园、素园楼下广场建立充电桩。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学院电动车充电桩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充电桩的直接管理部门为学院后勤管理处。第二章使用指南第四条充电桩充电是使用一卡通校园卡刷卡,在设定最大充电时间的情况下,到最大充电时间充电桩自动断电。第五条充电桩刷卡有刷卡标识区。电动车若要充电,请先刷卡通电再插上电动车充电器插头。请遵守充电流程以免电动车充电器损坏。第六条充电桩在通电使用过程中,一个充电桩不得用插板串联几台电动车充电。因充电桩功率过小,串联导致充电桩过载
2、可能引发火灾。第七条充电桩刷卡通电后插孔输出电压是220V交流电压,不得在受潮和插头破损的情况下插入,可能会导致触电造成生命危险。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八条充电桩采取先扣费后充电的使用方式,每次充电设定最长充电时间,到达设定时间自动断电,使用人提前结束充电的,也按照单次使用标准扣费。第九条充电桩每次刷卡扣费L5元(充电4小时)。一般电动车充电时输出功率为200W左右,充电时有一定损耗,平均每小时耗电0.25度,充电4小时所需成本0.52元。充电桩总投入70万元,按照使用10年折旧计算,每年可使用280天,每天每个刷卡机正常使用2次,充电桩共有刷卡机180台,每次刷卡的折旧成本为0.7元,单次刷卡使用成本为1.22元左右。加上设备使用维护费,确定单次刷卡收费L5元。第四章维修及赔偿第十条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故障或损坏,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第十一条由于使用人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使用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后勤管理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