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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铁路装卸作业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港中路1690号701单元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住所:为规范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调运站(以下简称调运站)车皮装卸作业和加强做好调运站装卸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一、装卸作业内容及费用明细序号项目作业内容作业要求作业单价(元/吨)1卸车皮含人工推车皮、车皮防溜、挂防护牌、装防护服、捆绑火车门、篷布苫盖、防火管理等卸车皮工作装卸作业时应遵守铁路装卸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作业要求(卸1台车皮作业时间2.5小时、一批车皮装车作业时间10小时)2装车皮含人工推车
2、皮、车皮防溜、挂防护牌、装防护服、捆绑火车门、防火管理等装车皮工作装卸作业时应遵守铁路装卸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作业要求(装1台车皮作业时间2.5小时、一批车皮装车作业时间10小时)3装车从货位上装上汽车及时整理篷布和地脚粮说明:市级储备粮车皮作业,调运站只负责卸车皮一项,不负责从货位上装上汽车项目。其他车皮按中转业务处理,以实际发生装卸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二、装卸作业地点:甲方调运站内。三、装卸作业组织甲方调运站在每次作业前通知乙方装卸的货物、数量及具体时间,乙方收到通知后组织人员负责装卸。装卸完成后甲方调运站为乙方出具作业清单,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四、费用支付4.1 作业费用定期结算,每次作业完
3、成后,乙方持甲方调运站确认的作业清单办理结算,甲方确认无误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乙方。4.2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银行账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五、履约保证金为保证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0元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无息退还。如乙方三次不服从甲方调运站装卸作业安排或两次未缴交铁路部门的罚款,甲方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金。六、双方权利义务6.1 甲方调运站应提前通知乙方具体作业任务、作业时间以使乙方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6.2 甲方调运站有权对乙方的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作业完成后进行验收。6.3 甲方调运站有权要求更换不能胜
4、任装卸作业的人员。6.4 甲方调运站应核定乙方的作业量及费用并及时进行结算。6.5 乙方作业人员应符合铁路装卸作业岗位标准有关规定,人员数量满足装卸任务要求,并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调运站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作业。6.6 作业现场,乙方应服从甲方调运站的指挥调度,满足甲方调运站装卸作业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求。6.7 乙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6.8 乙方进入甲方调运站应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经甲方调运站同意,不得动用甲方调运站的设施设备。6.9 乙方应遵守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消防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在作业现场吸烟。6.10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装卸的
5、货物包装不破损、泄漏,不得有割包等破坏粮食包装的行为,确保装卸完成后的货物包装完整严实、堆积整齐。6.11 每次作业人员确认后,乙方应将作业人员清单(包含作业人员数量、姓名、身份证号)加盖乙方公章交与甲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12 作业过程中如需作业人员推车皮,乙方采取防溜措施。人工推车皮后,应拧紧车组两端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鞋尖要紧贴车轮踏面,切实起到防止车辆溜逸的作用,严禁拖、砸、重摔防盗铁鞋,以免损坏铁鞋及锁具。6.13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6.14 乙方人员不得收受或向货主等第三方索要财物。七、违约责任7.1 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6、装卸作业,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协助完成作业,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2 如乙方违反6.8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应承担元违约金2000元。7.3 如乙方违反6.10条约定,应负责将破损的粮食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7.4 如乙方违反6.14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30,000元。7.5 因甲方生产布局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线的关、停或业务量的减少)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八、安全生产作业8.1 乙方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乙方应安排符合岗位作业要求的人员,组织
7、安全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8.2 作业过程中因乙方人员造成自身及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8.3 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8.4 乙方违反铁路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而遭受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九、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9.1 未经甲方同意将装卸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9.2 乙方收受或向货主索要财物的;9.3 乙方不能组织正常的装卸作业,影响甲方运输生产组织的;9.4 乙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货物服务质量事件的;9.5 乙方作业人员盗窃
8、甲方或货主财物的;9.6 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十、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叁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履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十一、不可抗力合同生效后,因不可抗力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可延长履行期限,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10天,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他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13.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以下无正文。甲方: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港中路1690号701单元时间: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时间:年月曰